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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999号
  • 【发布日期】2004-08-26
  • 【生效日期】2004-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99号)




北京、天津、重庆、吉林、河南、贵州、福建、辽宁、新疆、山东、浙江、江苏、河北、安徽、甘肃、湖北、湖南、江西、内蒙古、广东、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宁波、厦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的7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外运秦皇岛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安徽公司全资控股9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甘肃公司全资控股2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湖北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全资控股6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四川公司全资控股4家成员企业、中国外运重庆公司全资控股3家成员企业(上述公司所属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是否实行就地预交办法,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按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中国外运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六、 中国外运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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