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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函[2004]43号
  • 【发布日期】2004-06-07
  • 【生效日期】2004-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6月7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4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审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请示》(发改外资〔2004〕7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你们制订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了保证工作衔接,原目录自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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