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8]6号
- 【发布日期】2008-01-02
- 【生效日期】2008-0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的若干意见
(交公路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含规定、指南,下同)是公路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管理的技术依据,是衡量工程质量的重要尺度。近几年来,我国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体系渐趋完善,内容不断丰富,编修质量不断提高,较好地满足了行业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标准规范制修订质量,充分发挥标准规范的技术引领和技术支撑作用,现就加强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标准规范工作
(一)公路工程标准规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技术载体,是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先进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是公路交通行业技术成就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外展示我国技术水平的重要窗口,对于保证公路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行业,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是一项基础性、技术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涉及面大,影响范围广。做好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既需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更需要公路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从业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只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发挥主动,共同参与,才能进一步提高标准规范的制修订质量,发挥标准规范应有的作用。
(三)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工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统筹管理、分层负责、社会参与、滚动发展”的原则,整合各种资源,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全面加强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
(四)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重点在编制,关键在执行。各有关单位既要重视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更要注重标准规范执行及监督,要结合前期工作、施工质量检查、交竣工验收等工作,形成对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的经常性、制度性意见反馈,及时发现并修正标准规范中的问题。
二、完善规范体系,明确管理职责
(五)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体系,涉及前期、建设、管理、养护等环节,涵盖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工程等专业,线长面广,技术复杂。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是公路工程建设的重要基础,对于理顺公路工程标准层次,分清公路工程标准门类,引导公路工程标准分级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六)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要逐步形成以“体系完善、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科学有效”为目标,以公路工程行业(强制)标准、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为主体,以地方规定、企业指南和项目指南为补充的科学体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技术政策,不断改进和完善。
(七)涉及工程质量、人身安全、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公共利益的标准规范,由交通部编制适用于全国的公路工程行业标准,交通行业各单位共同遵守;体现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和新理念的标准规范,由交通部编制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交通行业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采用。
(八)鼓励各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经部批准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条件,在不违背公路工程行业标准的前提下,补充编制地方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鼓励公路建设和养护从业单位,为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生产能力,补充编制适合自身条件的不低于行业标准和地方规定的企业指南,在企业内使用;鼓励特殊工程项目根据自身特点,编制适合项目要求的项目指南,在项目上施行。
(九)交通部负责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发布、解释和监督实施工作,并指导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地方规定工作。受交通部委托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主编单位,负责标准规范制修订和应用中的日常解释、意见收集等具体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方规定的立项、组织、审查、发布、解释和监督实施工作,组织协调本地区对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的立项申请。地方规定报交通部及其行业标准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公路建设和养护从业单位、项目建设法人,分别负责本企业指南、项目指南的组织、发布和解释工作并监督实施。
三、加强研究,总结经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十)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引导行业技术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方向,以满足建设和养护需求为目的,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为根本,加强研究和经验总结,促进科研成果向标准规范转化,不断提高公路工程标准规范水平。
(十一)交通行业各级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关政策,全面整合科研力量,科学配置技术资源,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研发应用体系,引导各单位针对工程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公路各从业单位要结合自身情况,积极依托工程实践,充分利用已有科研平台,加强应用性研究和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为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制修订工作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
(十二)建立有效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做好科研成果同标准规范的衔接工作。科研项目的立项要优先考虑标准规范工作的需要,紧密围绕标准规范中的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科研单位在提交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时,要提出对标准规范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标准规范主编单位在制修订工作中,要及时采纳成熟的研究成果,规范修订后要相应提交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解决的问题,使科学研究与标准规范工作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不断提高规范制修订水平。
(十三)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等组织机构,跟踪收集国际标准化信息,编译国外公路工程标准规范,与国外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相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情,积极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标准和先进技术,缩短研究周期,最大限度地为我所用,全面提高我国公路工程标准规范技术水平。
四、严格制修订程序,灵活制修订方式
(十四)为保证技术政策的严肃性,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编制应当保持合理的周期,同时为吸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促进技术进步,适应建设的要求,公路工程标准规范采取整本修编与局部条款修订相结合的办法。整本修编原则上5至10年一个周期;对不适应技术现状和发展要求的个别条文,成熟一条修订一条。
(十五)为保证公路工程标准规范质量,标准规范主编单位要严格按编制大纲、征求意见、送审、报批4阶段制修订程序进行。加强实际调查、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认真组织专家对重大技术问题反复论证,严格审查,把好标准规范质量关。
五、认真做好宣贯,科学应用规范
(十六)做好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宣贯,对于各单位正确理解、使用规范具有重要作用。要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规范宣传工作。加强标准规范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利用先进的信息手段,及时发布修订内容,促进全行业标准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十七)标准规范宣贯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由相应规范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宣贯,由交通部负责组织,按照“统一管理、社会参与、择优承办、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为保证质量和时效性,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宣贯工作,在标准规范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由主要编写人员宣讲。
(十八)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规范的宣贯工作,可由规范编制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科研设计、施工养护等单位具体组织承办。承办单位要合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质量,不以营利为目的。承办单位需将宣贯时间、地点、宣讲人员名单、费用等组织方案报交通部核备。未经交通部同意,其他单位不得以交通部名义举办任何形式的宣贯活动。
(十九)加强对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的正确执行。标准规范是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只满足安全与质量的最低要求,有关条文是通常情况下应遵循的一般做法,遵守标准规范并不意味着免除法律责任。工程技术人员应以标准规范为指导,正确理解标准规范中有关条文的应用前提和适用条件,合理应用。在执行中既要避免唯标准规范是从,不顾实际、生搬硬套;又要防止按长官意志,不加论证、随意突破。
(二十)公路工程行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版权归交通部所有,由交通部委托有关出版单位出版发行。未经版权单位许可,其他单位不得出版、翻印。
六、完善各种措施,促进规范工作健康发展
(二十一)标准规范各相关单位要根据需要和技术经济条件,建立并完善各项措施。要加强标准规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工作程序,促进规范工作发展。
(二十二)鼓励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大专院校等组织、机构从事标准规范编制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参与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工作与单位资质就位、市场信誉等挂钩,给予倾斜政策,建立奖励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对标准规范制修订人员给予适当奖励,与技术职称评定、个人荣誉和个人待遇挂钩,稳定公路工程标准规范编制技术队伍,鼓励技术人员从事标准规范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八年一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