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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07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11
  • 【生效日期】2007-07-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0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07号

关于禁止用二甘醇作为牙膏原料的公告




近期,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先后禁止含二甘醇成份牙膏销售。鉴于目前国际上没有明确的二甘醇在牙膏中使用及限量标准,我国绝大部分牙膏企业已不在生产中使用二甘醇作为原料,为保证消费者科学使用牙膏,也避免出口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国家质检总局特发布公告如下:

一、从即日起,禁止含二甘醇成份的牙膏产品出口和进口。出口牙膏因其他原料带入而致牙膏产品中含有二甘醇的,其含量必须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二、从即日起,牙膏生产企业不得使用二甘醇作为原料。

三、卫生部门组织专家对牙膏中二甘醇的危害性进行的评估表明:长期使用二甘醇含量低于15.6%的牙膏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目前,没有资料显示因使用二甘醇牙膏而直接导致人体中毒的案例。从近期国家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看,国内生产的牙膏绝大多数未检出二甘醇,少部分检出的,二甘醇含量也在10%以下。请消费者不要因使用过含二甘醇牙膏而担心健康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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