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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呼和浩特铁路局的通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5〕242号
  • 【发布日期】2005-09-23
  • 【生效日期】2005-09-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呼和浩特铁路局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呼和浩特铁路局的通报

(内政字〔2005〕242号)




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呼和浩特铁路局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建设大局,努力克服各种困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挖潜提效,使我区中西部地区重点物资得到优先运输,物资外运总量显著增加,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2004年,呼和浩特铁路局完成货物发送量7500.5万吨,其中,完成煤炭发送量3534.9万吨、其他货物发送量3965.6万吨,超额完成了自治区确定的运输任务。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呼和浩特铁路局予以表彰并奖励50万元。

希望呼和浩特铁路局再接再厉,进一步挖潜提效,增加运量,保证重点运输需求,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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