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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7〕37号
  • 【发布日期】2007-12-05
  • 【生效日期】2007-1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07〕37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5日

关于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切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
(一)充分认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技能人才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总量增长较快,结构日趋合理,素质不断提高,工作基础逐步加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呈现出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在机械制造、高新技术产业、食品工业、医药工业及现代服务业等支柱产业中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的人才,是提升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努力开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局面。

(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等重要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和完善企业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积极营造并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在机械制造、高新技术产业、食品工业、医药工业及现代服务业等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中,加快培养一大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到“十一五”期末,高技能人才占支柱产业中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5%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构基本合理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

二、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三)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健全和完善以企业行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要充分发挥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的职业培训基地作用。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发挥社会团体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要重点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职工培养制度和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在国家重大工程和重点科技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做好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加大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产业工人中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

(四)以企业行业为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培训制度。企业要提高对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市属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大型企业(集团)应结合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名师带徒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才;同时,在开展职工培训时,要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

(五)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要充分发挥我市高等教育资源的优势,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行业和高等职业院校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发展规划,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和协调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企业应根据自身需求,通过自办培训机构或与职业培训机构合办、委托培养等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应接受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和学生实习,为学生实习提供安全生产保障和劳动保护,并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校企合作的定向培养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市政府适时予以奖励。

进一步调整职业教育结构,对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要对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深化教学改革,调整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实施产学结合。对培养高技能人才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市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六)加快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积极整合技工教育资源,提高技工学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按照“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扩大规模、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在加快哈尔滨技师学院等公办技师学院建设的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类民办技师院校建设,每年重点办好2所示范性高级职业学校,重点扶持10个骨干名牌专业,并下功夫搞好精尖、技术含量高的实用型、复合型人才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重点扶持基础设施完备、实训力量雄厚、能够为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的机构,推动其成为国家级面向社会的公共实训基地。

(七)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名师带徒活动。要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打破年龄、工龄和职业资格限制,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通过言传身教、同业交流等形式,在传授、推广和应用技术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大力开展名师带徒活动,通过高端带动,实现高技能的代际传承。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名师带徒活动。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职业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名师带徒等活动,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的积极性。

三、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强化考核评价体系建设

(八)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有关要求,面向社会,完善制度,提高质量,加快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进程。要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坚持质量和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完善技能鉴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九)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和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在全市选择5户大中型企业,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技术难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要将建立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和建立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体系同步推进。适时选择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进行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并在试点工作中结合企业的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和“首席技师”。

四、建立使用和表彰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的创新创造活力

(十)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进一步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明确聘约中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的带头人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和带徒传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全市推行企业技能水平资质认证工作,将企业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参与我市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十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建立“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贡献相联系”的薪酬制度。对高技能人才的工资待遇,要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高价位作基数,采取协商的办法确定;要按高技能人才产生的效益或劳动数量提取奖励基金;鼓励以技能入股的方式,由用人企业评价高技能人才的技能水平,确定股份等形式,加快建立高技能人才凭技能得到使用晋升、靠业绩贡献确定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对优秀的高技能人才,高新技术企业要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在退休、医疗、住房和参加境外培训、休假、疗养等方面,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十二)表彰和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要进一步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和奖励机制,实行每两年表彰和奖励100名高技能人才的激励制度。逐步引导建立以企业奖励为主体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都要建立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的奖励机制。

五、完善合理流动和社会保障机制,提高高技能人才的配置和保障水平

(十三)引导高技能人才按需合理流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要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加强对高技能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鼓励和引导高技能人才向支柱产业和重点振兴项目流动。要建立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要打破高技能人才引进身份、地区和企业所有制限制,面向国内,多渠道、多形式引进高技能人才。要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及接续、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十四)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制度,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办法;同时,在制定相应政策时,充分向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倾斜。有条件的企业,应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高技能人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保证高技能人才的医疗待遇。

六、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

(十五)建立多渠道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筹措和投入机制。要根据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市人才发展资金的20%要用于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和师资培训等工作,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度增长。各区、县(市)也要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本地区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要从教育费附加中适度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并在使用时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比例。在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按相关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并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和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对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凡通过政府部门或我国境内的非赢利组织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院校提供融资服务。

(十六)做好高技能人才基础性工作。要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统计和需求预测工作。要加强高技能人才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水平。要充分发挥我市职业教育院校的资源优势,扩大招生范围,保证劳动力资源质量。

七、加强领导,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保障

(十七)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建立由组织、劳动保障、人事、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哈尔滨市“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中高技能人才建设的目标,并对我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要加强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的督促、协调和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支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八)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关职业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哈尔滨市职业技能培训办法》,促进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健康发展。借鉴普通高校助学贷款规则,积极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制定职业院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规定,适时开展对职业院校贫困生的助学贷款工作。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创造良好环境。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以及高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尊重高技能人才、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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