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银川市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银政发〔2009〕96号
- 【发布日期】2009-06-30
- 【生效日期】2009-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银川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银政发〔2009〕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8]133号)和《中共银川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市工作的意见》(银党发[2009]31号)精神,全面推进全市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处于政府工作的第一线,行政行为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服务能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程度,影响着建设法治政府、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整体进程。过去五年来,全市各级政府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促进了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是总体看,我市依法行政水平与中央、自治区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基础还比较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当前,我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建设“两宜”城市的关键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期望。因此,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两宜”城市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二、加强教育培训,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和集中培训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安排3次集中学法,每年举办1次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和1次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政府办公厅(室)及司法、人事、法制等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三)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和录用公务员的法律知识考核工作。对拟任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对录用从事行政执法、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四)加强对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把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纳入公务员理论培训的总体规划,每年至少集中安排1次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培训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不得评为称职。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五)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和专家咨询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全面、准确、客观的判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咨询论证工作,对决策的可行性等有关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社会公示、民意调查、座谈等方式。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七)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听证要按程序规范进行。确定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及代表个人素质、代表面等因素。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要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九)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不得做出决策。
(十)建立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完善纠错机制。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特别是涉及大量公共资源投入、大额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在上位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设定管理权限和行政相对人义务,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施行。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十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上报市政府备案,未经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实施。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十四)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或与上位法、上级文件相悖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创新体制,加强管理,严格行政执法
(十五)依法界定政府部门职责权限。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界定政府各工作部门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政府直属机构和各工作部门所属机构的职责权限,调整、理顺政府工作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工作关系,努力实现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职责权限的法定化。
(十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总结完善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进一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提高执法效率。改进行政征收方式,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征收工作。认真执行《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十七)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尽可能将行政审批事项及所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项目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推行“二集中、三到位”的运行模式,提高窗口办事效率和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大力发展电子政务,逐步推行“网上审批”,方便办事群众,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十八) 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举报控告制度,畅通社会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渠道,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定职责权限,对新增加或者调整的法定职责必须对外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十九)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及案卷归档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对行政执法程序、步骤、文书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及时进行量化并予以公布,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二十)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要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指标,严禁坐支、挪用、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收入。
(二十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领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岗行政执法人员,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法律知识更新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要调离执法岗位。各执法机构要加强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文明执法。
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照规定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认真采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履行。
(二十三)注重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四)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严格履行审查职能。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公开通报案卷评查结果,纠正并追究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十五)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六)着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理顺内部工作关系,明确职责权限,全面公开政府信息。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方便群众获取相关信息。要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申请及时获得相关政府信息。要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十七)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将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加强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由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承担。政府在开展社会管理活动,组织公共服务时要积极与社会组织合作,建立协作关系,以契约形式委托社会组织承办。
(二十八)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要正确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的职责。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十九)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切实发挥好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县(市、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为贯彻落实好《决定》提供组织保障。
(三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尤其是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责令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考核工作,将依法行政考核列为对县(市、区)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一)定期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底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政府各工作部门每年底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自觉接受,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三十二)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各工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法制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在推进本市、县(市、区)政府、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中担负起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法律顾问等职责,为加强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