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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规划〔2007〕111号
  • 【发布日期】2007-05-14
  • 【生效日期】2007-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

(安监总规划〔2007〕11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和监察业务用车配备使用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制止铺张浪费和盲目攀比的行为,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防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监察业务用房的具体建设规模,应根据本单位的编制定员,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所有监察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四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五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六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总局党组颁发的“九条纪律”有关规定,规范煤矿安全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资金来源,不得向监察对象借款,不得接受监察对象的任何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不得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建设面积指标

第八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特殊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卫生间等。

(二)特殊业务用房,包括调度室、档案室、综合检测与事故分析实验室、监察仪器仪表室、汽车库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锅炉房、浴室更衣室、门卫室和单身宿舍(接待用房)等。

第九条 各类监察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按55m2/人控制。具体指标应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办公用房:18m2/人

(二)特殊业务用房:调度室50m2/处,档案室70m2/处,综合检测及事故分析实验室80m2/处,监察仪器仪表室100m2/处,汽车库100m2/处。

(三)辅助用房:锅炉房40m2/处(非采暖地区与采用集中供热的地区除外),浴室更衣室100m2/处,食堂80m2/处,单身宿舍(接待用房)12m2/人(在本地有住房的职工除外),门卫室15m2/处。

第十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规模,可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按第九条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和特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核定。同时,按照编制人数的三分之一,适当考虑驾驶员、炊事员、保安等公勤人员办公与休息用房。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场地内应设训练场地。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的城乡结合部,有利于煤矿安全监察出行和处理应急事务,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和居民区。

第十二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设用地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征地规模以内,建筑规划设计要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和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三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平面布置应本着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办公区由主入口进入,食堂、单位宿舍(接待用房)等辅助用房从侧面入口进入或分别有单独的出入口,互不干扰。为方便管理,办公室与单身宿舍(接待用房)之间可用墙隔开。

第十五条 分局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m2为宜;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办公室1―2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m2。

第十六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可容纳10-15人的会议;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可容纳六十人左右的会议。

第十七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十八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九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不得超过2500元/m2。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二十一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建筑的外部装修主要采用普通面砖,局部可饰以少量中档材料。建筑主入口采用人工石材或中级釉面砖装饰。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 建筑的内部装修,在门厅、会议室、负责人办公室等重要部位采用中级装修,其余房间和部位采用普通装修。卫生间设前室,普通装修。

第二十四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装修标准参照《监察业务用房建筑装修标准》(附表一);装修选用材料标准参考《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附表二)。

第二十五条 分局监察业务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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