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4〕56号
- 【发布日期】2004-08-16
- 【生效日期】2004-08-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综〔2004〕56号)
呼兰区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推进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深入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07号令)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4〕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一)总体目标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建立健全粮食流通体制,促进我市粮食经济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思路
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种粮农民,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二、粮改主要任务
(一)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建立直接补贴机制
按照与全省同步的原则,从2004年新粮上市(10月1日)起,放开全市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粮食收购价格一般情况下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格和相关政策,委托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确定的重点品种粮食进行收购。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政发〔2004〕24号),从2004年起,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全市以相关区、县(市)为单位,按农业计税面积、计税常产、1998―2002年保护价粮食平均收购量,分别确定比例,测算补贴标准,直接补贴到种粮农户,促进粮食增产,增加农民收入。以后年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按省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的统一安排逐年增加。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推动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在我市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基础上,本着“保留骨干、放开一般”的原则,依据省制定的基本条件,缩小范围,控制数量,由各级政府把关、协商确定,报省政府审批,择优保留一批国有粮食购销骨干企业。以保留的骨干企业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保证军粮、移民用粮、灾民口粮、退耕还林用粮供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最低收购价格粮食收购任务等政策性业务,除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政策性业务并获取相应补贴外,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重新定岗定编,通过对经营管理者和员工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坚持股份制、民营化方向,采取改组、改造和兼并、租赁、出售、转制、关停、歇业等措施,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市、区和各县(市)要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打破行政区域和部门界限,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粮食仓储、加工设施等资源,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发展社会化粮食储运体系、粮油精深加工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全市要培育壮大粮食企业集团13户,呼兰区和各县(市)要各培育1户粮食企业集团,力争2年内实现以重点核心企业为载体,打造全市区域性粮食企业集团,切实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三老”问题,为深化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1、关于“老粮”问题。对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粮)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对截至2004年6月末尚有2002年以前年度收购的库存陈粮,除用于救灾、退耕还林等政策性供应粮源外,其余部分按省有关部门安排分批销售;已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库存陈粮,由省统一组织鉴定后,属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能够顺价销售的组织顺价销售,鉴定为陈化粮的,就地封存,由省统一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
2、关于“老人”问题。对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全部统一纳入市、区、县(市)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结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2004年分流安置2.6万人,2005年分流安置2万人,到2005年末完成全市国有粮食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任务。
3、关于“老账”问题。对1998年5月31日以前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继续按照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消化处理;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新发生的亏损,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审计部门牵头,财政、粮食、农发行部门参加,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有关政策,组织领导清理认定工作。待省统一认定清理结果后,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予以解决。清理认定工作从8月中旬开始,10月中旬结束。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城乡农贸初级市场功能和作用,推进市和区、县(市)两级粮食批发市场、市区大米批发交易市场建设,呼兰区和各县(市)至少建立1处粮食批发市场,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粮食交易场所。积极创办粮食期货市场,完善粮食信息平台,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建设有机结合,同步发展。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水稻、玉米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食经营者,需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办理粮食收购许可,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执照;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食经营者,不得从事水稻、玉米的收购活动。市区粮食收购许可审核将纳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定期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粮食流通的监管,同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质检、卫生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和粮食加工、销售市场的质量、卫生检查监督。
(五)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稳定基本农田面积,用好各项扶持政策,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从实际出发,建立市级大豆储备计划2万吨,豆油储备计划3000吨,2004年新粮上市组织收购,进行实储,以适应调控市场的需要。建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制订市和区、县(市)两级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在粮食市场出现应急需要时,由各级政府批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和协调应急保障预案的启动工作,必要时向省政府申请地方储备粮给予支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我市粮食生产、销售、库存、价格等信息。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
(六)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经济综合效益
各级政府要将粮食产业化经营提上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区域经济发展、地方财源建设、解决“三农”问题轨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使粮食产业成为经济支柱之一。坚持走“品牌托市场、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协会加农户、合同加服务”的路子,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的粮食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种粮农民签订粮食合同收购订单,结成利益共同体,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农民种粮收入。扩大我市与省内外多元粮食经营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经营,拓宽粮食销售渠道。实施品牌战略,开展“龙江大米下江南”宣传销售活动,提高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面向全社会开放粮食购销企业的收储场地、仓储库房、铁路专用线、检验设备、烘干设施等,开展粮食代购、代储、代运、代验、代烘业务。组建各种粮食专业协会和农村经纪人等中介组织,实现粮食产业服务社会化。
(七)建立市和区、县(市)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责任制
实行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总责。主要任务是:保护好基本农田,稳定和增加粮食生产;落实对种粮农民补贴机制,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搞好粮食供求平衡,保证本区域粮食供应;抓好粮食销售,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制订实施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保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根据本地调控需要,建立地方粮食预警制度;加强与主销区粮食产销合作,扩大合作成果;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提高粮食经济效益;积极推进国有购销企业改革,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八)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职责的行政机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粮食流通工作的方针、政策;搞好区域内粮食的总量平衡,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指导国有粮食企业为中央储备粮提供轮换粮源;管理地方粮食储备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做好军粮、灾民口粮、退耕还林用粮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突发事件粮食预防控制体系,组织实施粮食应急预案;负责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对全市粮食收购企业、粮食批发商、粮食加工企业、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的收购、销售、库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统计工作;会同发展改革、物价、农业、统计等部门加强对粮食供求市场的监测分析,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开展粮食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的有关粮食流通的其他工作任务。呼兰区和各县(市)政府要参照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确定本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经审计清理审核认定后的粮食企业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区和县(市)以上(含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省有关政策规定消化处理。对经营性亏损的由企业做出还款计划自行偿还。对占用农发行贷款实行资产抵押的,即时办理解除资产抵押手续。
(二)按照《实施意见》规定,对2004年6月末以前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每公斤继续给予0.04元的储存费用,利息据实补贴。对省统一组织销售、处理陈粮和陈化粮发生的价差损失实行挂账,发生的利息由省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本金逐步偿还。
(三)国有粮食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的经济补偿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黑劳社保发〔2004〕3号)、《哈尔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哈社保组〔2004〕2号)和《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哈社保组〔2004〕3号)的政策规定执行。分流安置所需资金来源:企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按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政策执行,确有困难的,向省申请粮食风险基金解决。企业欠发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原则上由企业从粮食销售利润和企业变现资产的收入中解决。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企业改制优先支付企业应承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手续,符合条件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2003年末以前,剔除政策性因素实际亏损而硬性持平或盈利的粮食购销企业,一并纳入社保体系试点范围。
(四)农发行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收购所需资金,要按计划及时足额供应;对政府调控当地粮食市场所需资金和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收购的粮食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办法的前提下,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在企业自筹一定比例资金(含吸收客户资金)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购货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情况下,从事粮食经营所需的收购贷款应及时提供,并允许用收购的粮食开展自营加工、联营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对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信誉较高、经市政府确定的地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所需贷款按程序批准后给予支持;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改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不逃废银行债务,又具备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给予贷款支持;对不具备贷款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合同收购、粮权不变、风险共担、钱贷两清、利益均摊”的原则,给予间接支持。
(五)房产住宅、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和安置职工。
(六)实施并轨的企业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务问题。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偿还所欠债务资金有困难的企业,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变现或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处理库存产品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债务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并轨人员的经济补偿和债务偿还。
(七)对粮食企业的无证房产需补办产权证的,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1999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没有办理合法产权证及相关部门要件不全的房产,批建手续不全且不能补办的,委托相应中介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具质量鉴定书,由市建委出具质量检测证明,市房产部门给予补办产权证;对2000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房产,按现行政策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费按成本价收取。改制企业补办房产证、土地证,可享受产改政策的,给予减免收费照顾。
(八)地税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土地,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国有企业改革政策措施,适用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市属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另行制订实施方案,并确定相关政策。
四、实施要求
(一)全面规划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进一步深化粮改的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基本思路、主要任务、配套政策、实施步骤和保证措施,将深化粮改工作统筹规划到位。呼兰区和各县(市)深化粮改工作方案要上报市政府备案。
(二)统一部署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粮食企业必须充分认识深化粮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对深化粮改工作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尽快将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到位,确保实现深化粮改的总体目标。
(三)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是深化粮改工作的实施主体,对粮改工作负全责。发展改革、农业、国资、粮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地税、国税、物业供热、质技监督、农发行等部门负责归口办理粮改任务和配套政策涉及的相关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粮改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形成工作合力,为深化粮改提供有力保障。
(四)同步推进
此次深化粮改既涉及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又涉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既涉及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又涉及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既涉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又涉及发展市场多元主体;既涉及粮食产业的长远发展,又涉及解决历史性深层次矛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精心运作,重点突破,同步推进。特别是对当前切实抓好缩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范围、产权制度改革、粮食职工纳入社保体系试点、清理审核认定粮食财务挂账、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等重点工作,抓紧时间,稳妥推进,努力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粮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石忠信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方世昌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国资委,市发改委、农委、建委、粮食局、财政局、审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土资源局、房产住宅局、国税局、地税局,哈物业供热集团、市工商行、省农发行哈尔滨营业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粮改推进落实工作,协调解决粮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粮改日常工作。呼兰区和各县(市)也要成立粮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区粮改工作的推进落实。
(二)建立粮改工作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将粮改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体系,定期考核,定向督办,主要领导亲自负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责任体系。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遇到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进一步落实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三)统筹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深化粮改必须着眼于粮食市场体系、价格形成机制、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着眼于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粮食产业化程度,着眼于市场稳定、企业稳定、社会稳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粮改的重大决策上来;要广泛宣传深化粮改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增强透明度,消除疑虑,排除干扰,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肃纪律,严密程序,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合规、照章办事,支持企业深化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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