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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8〕71号
  • 【发布日期】2008-01-22
  • 【生效日期】2008-0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08年2月因春节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春节休假的安排,在2月1日-10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6日、7日、8日、9日、10日连续5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5天,即2008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纳税期限顺延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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