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南昌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洪府厅发〔2009〕140号
- 【发布日期】2009-11-12
- 【生效日期】2009-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南昌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9〕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 建设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 “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工程,是指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我市城乡开展的造林绿化活动,具体包括五条绿色长廊、五大森林公园、两条森林景观大道、两条生态花卉大道、六个互通立交、一个外环绿色通道、一个生态片区、朝阳片区的综合绿化、各城区速生树种植等城区生态绿化工程以及通道绿化工程、沿水防护林工程、滩涂原料林建设工程、灾后重建生态修复(改造)工程、生态村镇绿化工程等城郊五大生态绿化建设工程。
第四条 为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由市委书记总负责,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县区委书记、各开发区(新区)负责人为成员的“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园林局。
第五条 工程建设坚持“全民动员、人人尽责,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调度、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工程建设投资主体、造林主体和管护主体,并切实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城郊生态绿化建设工程的实施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通道绿化工程
――高速公路绿化:以市域内高速公路两侧排水沟以外各30米宜林地段为实施范围,按适地适树的原则,临路栽植3-5排胸径10厘米以上、树高2米以上、全冠常绿乔木(如香樟、杜英、深山含笑、乐昌含笑、木荷、雪松、广玉兰等,下同),株距4米;树与树之间配置两排地径4厘米冠幅80公分以上的花灌木(如红叶李、木芙蓉、桂花、龙柏、紫薇等,下同)形成景观带,株距2米;外侧以挖沟抬垄造林方式栽植6-10排速生树种(如杨树、泡桐等,下同)的标准建成生态通道屏障。
――国省道、铁路绿化:以市域内国省道、铁路和昌万、南安公路两侧排水沟以外各20米宜林地段为实施范围,按适地适树的原则,临路栽植2-4排胸径10厘米以上、全冠常绿乔木,株距4米;树与树之间配置两排地径4厘米冠幅80厘米以上的花灌木形成景观带,株距2米;外侧以挖沟抬垄造林方式栽植3-6排速生树种的标准建成生态通道屏障。
――县乡道绿化:以市域内县乡道两侧边沟以外各10米宜林地段为实施范围,按照临路2排栽植胸径8厘米以上全冠乔木(如香樟、杨梅、杜英、含笑、木荷、马褂木、栾树、喜树等),株距3米;外侧以挖沟抬垄造林方式栽植2-4排速生树种的标准建成绿化带。
――村道绿化:以市域内村道两侧各栽植1-2排苗木的地段为实施范围,按栽植胸径5厘米以上全冠常绿乔木或杨树、泡桐等速生树种的标准建成绿化带。
第七条 沿水防护林工程
以市域内赣江、抚河、信江、鄱阳湖、金溪湖、军山湖、青岚湖、瑶湖等江河湖泊两侧和溪霞、幸福、肖峰、朱坊、梦山、秧塘、钟陵等水库外沿30米为实施范围,按生态防护和产业带的要求,宜林山部分栽植湿地松、木荷和枫香等针阔混交林树种,宜林地部分栽植杨树、泡桐速生树种的标准建成高标准防护林绿化带。
第八条 滩涂原料林建设工程
以市域内江河湖泊吴淞高程16米以上的荒滩荒地为实施范围,按照以杨树等速生树为主的工业原料林造林技术规程的要求建成工业原料林基地。
第九条 灾后重建生态修复(改造)工程
以受雨雪冰冻灾害危害需清理并重新造林的林地,通道两侧林相亟需改造提升的林地,现有火烧、采伐迹地和郁闭度严重下降、树种单一且林分结构不合理的稀疏林地为实施范围,在坚持适地适树原则的前提下,按照针阔混交且阔叶树比例不低于15%的标准分类开展灾后重建、林相改造、迹地更新、低产林改造等造林,全面改善林分结构、提升林地生产力和林相水平。
矿山绿化,按照《南昌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实施细则》第六章的内容执行。
第十条 生态村镇绿化工程
――村庄绿化:结合新农村建设,以全市所有自然村内的道路、闲置地、庭院、房前屋后和村镇外围可造林地为实施范围,按照围村一片林(树种以栽种杨树等速生树和果树为主,宽度不少于三排15米,具体以不见村为准)、进村一条路(以栽种胸径5厘米全冠樟树等乡土景观树种为主,进村路两侧各1-2排以上)、房前屋后栽上树(以栽种冠幅80公分以上的桂花等乡土树和果树为主,人均5株以上)的标准建设绿色生态村。
――城镇绿化(工业园区绿化纳入此范围):结合小城镇建设,以全市所有农业乡镇所在地的街道、单位庭院、公共区域、休闲地和外围可绿化用地为实施范围,按照每个城镇栽植全冠绿化苗木不少于1万株、栽植杨树不少于8000株的标准规划建绿、见缝插绿,建设环境优美、适宜人居的绿色生态城镇。各乡镇必须按照建设标准编制城镇所在地绿化专项规划。
第三章 城区生态绿化工程的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绿色长廊建设工程
突出绿色为主,加大速生树的种植量,形成一个常绿和落叶并举、速生与慢生兼顾、林相与季相搭配、平面与立体结合的道路绿化格局。重点打造机场路、昌南大道、滨江路、富大有堤、高新大道等五条绿色长廊。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建设工程
在我市现有的公园建设基础上,重点建设“五大森林公园”,逐步将我市公园由城区向城乡结合部扩展,保持公园的特性和个性,把八大山人景区森林公园、卧龙山森林公园、艾溪湖湿地森林公园、天香园候鸟通道森林公园、梅岭森林公园作为重点项目进行打造,从而完善“五大森林公园”在我市公园建设中的功能。
第十三条 森林景观大道和生态花卉大道建设工程
集中力量完成洪都大道和紫阳大道的森林景观工程;全力保障八一大道、赣江大道两条生态花卉大道的绿化改造。
第十四条 六个互通立交工程
主要包括丰和大道与英雄大桥互通立交、扬子洲与英雄大桥互通立交、滨江路与洪都大桥互通立交、洪都大桥与昌九高速互通立交、机场路互通立交、生米大桥与昌樟互通立交等综合绿化。
第十五条 一个外环绿色通道和一个生态片区建设工程
主要包括西外环、舍里甲至昌樟高速绿色通道和英雄、洪都大桥两侧、扬子洲片区生态片区。
第十六条 各城区速成生树种植工程
东湖区种植速生树10000株;西湖区种植速生树988株;青云谱区种植速生树31200株;青山湖区种植速生树38462株;红谷滩新区种植速生树212000株;高新开发区种植速生树66605株;经济开发区种植速生树200800株;英雄开发区绿化种植速生树12480株;桑海开发区种植速生树30500株。
第四章 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按照“全民动员、人人尽责,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调度、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
第十八条 城郊生态绿化建设工程中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隔离网和排水沟以外的通道绿化以及其他城郊绿化工程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以各县区为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高速公路隔离网以内、国省道排水沟以内、铁路排水沟以内的绿化和管理,按条块结合的原则分别由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部门、公路部门、铁路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城区生态绿化工程按照“属地管理为主,日常管养结合”的原则确定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城区主干道的绿化提升和改造工作任务主要由市园林局负责实施,六个互通立交,一个外环通道,一个生态片区,机场路、昌南大道绿色长廊,洪都森林景观大道由市园林局负责实施;赣江生态花卉大道,卧龙山森林公园由红谷滩新区负责实施;八大山人景区森林公园由市园林局和青云谱区共同负责实施;富大有堤、滨江路由市水利局负责实施;各城区速生树种植由各所辖区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土地和规划部门要将绿化生态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具体落实到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中。
第二十一条 林业、园林部门负责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苗木供应、技术保障、督促指导等工作(城区建设工程的苗木供应由各责任单位负责采购)。
第二十二条 凡规划造林绿化用地,优先原土地使用者造林绿化,同时明确其造林、管护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原土地使用者不愿造林的,采取流转、招标、拍卖、租赁等形式落实专业造林公司、造林大户开展造林绿化和管护,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第五章工程建设的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采取财政投入、部门整合、吸引外资、企业融资、群众自筹、市场运作、大力吸引民间资本等形式,通过征收异地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等手段,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一)从2009年开始,列支三年,市政府每年从土地运作收入和整合有关资金中安排3亿元,用于“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调度落实好工程建设资金。
(二)各县区辖属绿化资金,在争取国家工程项目补贴、耗材企业建立原料林基地和整合相关部门项目绿化资金的基础上,由县区自行筹资。各县区政府要安排好财政专项建设资金,通过其引导和带动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工程建设。
(三)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扶贫开发、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等项目所涉造林绿化资金,采取经费单列、政府统一整合的方式统筹用于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财政投入按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将市域内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和其它高标准建设的通道绿化及重要部位节点绿化作为城郊重点工程(2009年度“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城郊重点工程建设任务详见附表一)予以重点补助,其他各项绿化工程作为城郊常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贴。城区市本级资金补助标准为:市园林局负责实施的工程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投入;各城区重点绿化工程资金按50%补助,速生树种植工程按30%补助(2009年度“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城区生态绿化工程任务安排表详见附表二)。凡补植补造工程和改造提升工程,要对原有林木进行全面清查并建立档案。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商请部队、武警、预备役等抽调人员对各项工程建设开展秋季检查验收。
(一)城郊重点工程由市级统一组织有乙级以上(含二级)设计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按照建设标准、建设任务进行规划设计,报请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区组织实施。可采取公开工程建设标准、建设任务,由县区组织具有二级以上绿化工程建设资质的造林绿化企业公开应标的方式(苗木费不进入工程招标预算,实行单独结算),好中选优,确定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并按统一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城区重点工程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规划设计,报请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市本级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市本级全额承担重点工程三年的租地费用,在全部签订绿化用地流转合同后,每年春节前拨付到位;市本级承担重点工程50%的苗木费、施工费和管护费,按6:3:1的比例分三年拨付,其中在当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付至市本级承担费用的60%,在第二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决算后再付30%,第三年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再付剩余的10%。县区负担的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和市本级补助资金同时、同比例拨付。
――秋季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合格主要标准:按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以合同形式落实了土地流转、实施主体、经营主体和看管主体;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苗木高度、冠幅、品种和规格协调一致;造林地除草、防病虫符合工程建设标准。
(二)城郊常规项目由县区按建设标准统一规划设计,在先报市级备案后,再由县区统一组织实施。
――市本级资金“以奖代补”标准及拨付:市本级按工程建设总费用的30%比例对城郊常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在秋季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秋季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合格主要标准:按规划设计及建设标准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已合同流转落实经营主体和看管主体;苗木成活率、保存率达到85%以上。
(三)城区生态绿化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和拨付参照城郊生态绿化建设工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突出精品,打造亮点,市本级投入除第十六条外设立“一事一议”项目经费,集中用于打造市重点区域的精品、亮点工程。“一事一议”项目需单独规划,专项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实行单独核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调度、督查、通报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和阶段性验收。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森林城乡、花园南昌”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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