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福州市
-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211号
- 【发布日期】2009-12-07
- 【生效日期】2009-1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意见
(榕政综〔2009〕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全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更好地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强化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市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与能力
(一)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学习计划,组织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决定》和《实施意见》,领会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扎实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县要积极探索深化依法行政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在全市依法行政方面的典型作用。重视舆论宣传导向的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决定》、《实施意见》的内容,推广成功的经验与做法,为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务会议学法制度。围绕政府工作重点、社会热点问题及重要法律法规,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所属部门局务会议每半年应安排一次专题法律知识讲座;市、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开展领导干部专题法律知识讲座活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在集中培训领导干部过程中,要将法律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大法制培训的力度,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加大对公务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在公务员初任及日常培训中,要将法律知识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项法律知识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专项法律知识培训要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各部门每年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专项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并报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严格按照《决定》、《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程序,对拟制定、决定、修改的有关重大决策,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或进行听证,确保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各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五)健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或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前应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政府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人民政府或以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做出决策,不得出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研究制度。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大型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同级党委、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的现象。
(七)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行政决策和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加强行政决策执行的监察力度,对不按决策执行的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提高行政运行效率。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做出重大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福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经法制工作机构实施合法性审查后,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九)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同级政府批准由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市、县人民政府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定期清理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仍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重新确认或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制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今后每隔两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十一)进一步深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已梳理完成的行政职权的目录、行政职权运行的条件、运行程序和办理时限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依照每一项行政职权的流程,将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市直各部门要将本单位行使的行政职权的目录、法律依据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本辖区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
(十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制度。要按照效率和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的程序,明确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限,简化审批环节。在我市已建立“福州市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网上并联审批”等创新性的模式,压缩行政审批的时限,促进行政审批大提速和政府部门服务质量提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的建设,2010年底前各县(市)区应力争全部建成“网上审批及效能监察系统”。
(十三)推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认真执行《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加快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将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权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等三至五档,努力实现裁量的“零自由”,达到“合法性”与“合理性”高度契合的效果。完善行政处罚监督措施,建立行政处罚网上监察系统,逐步构建完整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加快在各县(市)区推广应用该系统,逐步在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其他行政权力领域推广裁量基准制度。
五、严格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十四)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继续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在已建立年度绩效考核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的基础上,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适时对全市各级执法部门进行执法案卷抽查,促进各级执法部门执法案卷的合法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各级执法部门依法执法的水平。
(十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市县两级政府应结合新一轮机构改革,重新确认本地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执行《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书管理办法》,对所有新增、轮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后授予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以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十六)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其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考核,市、县(市)区各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行政运行效率。制定出台《福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我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45便民服务热线”和“网上电子监察系统”的投诉监督功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对群众检举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予以反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受理。要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级各部门复议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复议办理程序等方面配套制度。进一步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试点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对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要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应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十九)依法履行行政应诉义务。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认真落实司法建议,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行政审判与政府法制工作的良性互动机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与本级法院建立起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通报会等,开展工作交流,共同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州市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坚持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公开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政府网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为公众了解、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七、完善依法行政的考核与监督机制
(二十一)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按照《决定》、《实施意见》的要求,市、县(市)区政府要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本级政府专门报告本部门本年度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十二)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的绩效考核体系。加大依法行政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的比例,重点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在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要根据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适时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使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估更科学、更合理。
八、加强各级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二十三)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在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办),配备2至3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各级各部门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制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及各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为加强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实施意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建设,确保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能够稳步有序开展,为海峡西岸省会中心城市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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