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莆田市
- 【发布文号】莆政土〔2008〕79号
- 【发布日期】2008-05-05
- 【生效日期】2008-05-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08〕79号)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建设用地的批复》(闽政文[2008]28号),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59.5569公顷(其中耕地118.98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8.8447公顷、未利用地4.0656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6.6032公顷、未利用地2.531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91.6016公顷,其中服务设施和收费设施用地6.4202公顷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改路、改渠(沟)用地7.30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设计合理安排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划拨给莆田市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福泉高速公路莆田至秀屿支线公路建设用地。
二、你局应在接到征地通知文件十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发布公告并负责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社会稳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你局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征缴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落实补充耕地方案。
四、你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准征地的文件自动失效。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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