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厅函水[2006]221号
- 【发布日期】2006-09-07
- 【生效日期】2006-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交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对海南省交通厅要求明确港口工程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对海南省交通厅要求明确港口工程试运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厅函水[2006]221号)
海南省交通厅:
你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港口工程试运行有关问题的请示》(琼交工程〔2006〕1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新建码头试运行经营许可的问题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规定,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竣工验收证(明)书。《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规定,港口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工程交工验收后、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到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具备试运行条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换发正式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港口经营许可证》(暂定),并不予换发正式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关于危险品码头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的问题
对于申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新建码头,具备试运行条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暂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换发正式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暂定),并不予换发正式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