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公告2007年第18号
  •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3-27
  • 【生效日期】2007-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公告2007年第1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公告2007年第18号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




自200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发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对全国各类开发区进行了清理整顿和设立审核。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开发区予以公告并确定了四至范围。通过清理整顿和设立审核,核减了全国开发区数量,压缩了规划面积,突出了产业特色,优化了布局。各类开发区在项目准入、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明显提高,清理整顿和设立审核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开发区下一步规范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将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整理成《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现予公告。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有关政策性文件,巩固清理整顿和设立审核的成果,已审核公告的开发区要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突出产业特色,集约使用土地,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引资质量和水平,真正把开发区办成发展现代制造业的集中区、吸引外资的集聚区、体制改革的先导区和循环经济的示范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30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在国务院关于规范和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出台前,继续停止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省级开发区,暂缓制定和发布关于开发区的地方性政策或管理性文件,严禁擅自调整四至范围,未通过规划审核、未经公告的开发区,不准以开发区名义对外招商引资。今后,一旦发现违规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或继续以已撤销开发区名义对外招商、发布有关信息等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欢迎社会各界根据公告目录予以监督。

附: 《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