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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石城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发改交能〔2008〕172号
  • 【发布日期】2008-03-14
  • 【生效日期】2008-03-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石城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石城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闽发改交能〔2008〕172号)




福煤(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请求核准莆田石城风电场项目的报告》(福煤风电综字[2008]002号)、莆田市发改委《关于莆田石城风电场项目的初审意见》(莆发改[2008]48号)及有关附件悉。经研究,核准莆田石城风电场项目。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性质:莆田石城风电场项目通过招标,由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该项目属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福煤(莆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为福建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建设地址: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东部大蚶山与石城山之间。

四、建设规模及内容:本期建设规模为40.5MW,选用技术先进的变桨变速1.5MW级风力发电机组,项目建设工期1年。

本项目中标电价(含增值税):0.622元/千瓦时,中标人实际执行的上网电价在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加上向国家申请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补贴的额度和期限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本省不另行支付电价补贴。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总投资48168万元(不含送出配套费用)。其中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业主自有资金投入,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六、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书见附件。

本项目核准批复自下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请据此批复进一步开展工程优化设计等前期工作,切实落实好环保、土地征用和林业用地征用等各项工作,待条件具备后认真组织好项目的实施。

附件: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书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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