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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发布文号】煤安监调查〔2007〕32号
  • 【发布日期】2007-07-10
  • 【生效日期】2007-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的通知

(煤安监调查〔2007〕32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与监察工作的开展,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依法严肃查处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结合正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一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监察目的

促进各地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与控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自救器的配备、保管、使用和检查,避免发生事故时因自救器配备不足或不用自救器、使用不当或自救器失效造成人员伤亡,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二、监察的主要内容

⒈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和自救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的情况,自救器采购、验收、配备、使用及检验检测、保管、更换、报废、台帐等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⒉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治理设施、措施与监测落实情况。

⒊煤矿企业矿用自救器、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保管、发放和使用情况,自救器配备类型与矿井灾害匹配情况等。

⒋煤矿企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和自救器知识教育培训情况,下井人员是否掌握了自救器正确的使用方法。

三、监察方式

本次专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牵头组织。请各省局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监察分局和煤矿职防机构人员,对辖区内各类煤矿进行一次专项监察活动。具体方式主要是:

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被监察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职业危害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和矿用自救器管理制度、计划、记录和台帐等。

⒉随机抽查,现场监察。抽查不同经济类型的煤矿,发现问题的,及时下达执法文书。

3.通报情况,督促整改。及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监察情况,提出整改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时间安排

由各省局自行安排,总体要求在8月10日前完成。

五、监察要求

⒈各省局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监察,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精心制定监察执法活动方案,并切实组织落实。

⒉认真准备,依法监察。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自救器监督监察工作的通知》,掌握要点,依法监察。在监察过程中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并由所在地监察分局下达执法文书,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3.专项监察执法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并于8月18日前将监察总结报告(含附件所列两个表格)电子版报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适时组织听取汇报。

联系人:赵葆青

电话:010-64464296

E-mail:zhaobq@chinasafety.gov.cn。

附件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情况表
2:煤矿矿用自救器专项监察情况表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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