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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6〕172号
  • 【发布日期】2006-03-02
  • 【生效日期】2006-03-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172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请示》(阳光财险〔2006〕12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条款:

A2006Z05000C060302-1000;

2、附加全车盗抢险条款:

A2006Z05F01C060302-1000;

3、附加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条款:

A2006Z05F02C060302-1000;

4、附加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A2006Z05F03C060302-1000;

5、附加自燃损失险条款:

A2006Z05F04C060302-1000;

6、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A2006Z05F05C060302-1000;

7、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条款:

A2006Z05F06C060302-1000;

8、附加免税车辆关税责任条款:

A2006Z05F07C060302-1000;

9、附加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

A2006Z05F08C060302-1000。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复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

三、你公司应加强车险数据库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车险经营管理水平,及时跟踪、分析、解决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问题,提高保险服务质量。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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