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44号
  • 【发布日期】2007-04-09
  • 【生效日期】2007-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44号)




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关于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关于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省公安厅2007年3月)

保安服务是依法为社会提供专业安全防范服务的新兴行业,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客观要求。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满足社会的安全防范需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全省保安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保安服务业作为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安全服务产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的特殊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第三产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途,能吸纳大量劳动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提高社会整体治安防范功能的有效渠道,是组织群众维护治安的一项社会事业。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把保安工作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改革、发展与规范,逐步实现保安服务的专业化、产业化和保安队伍的职业化、正规化。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
(一)打破地区封锁。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打破封闭式保安区域垄断经营,允许、鼓励有实力、有信誉、有品牌的正规保安企业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激活保安市场,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保安服务。
(二)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营业性展览、展销、文娱、体育等大型活动的安全评估、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市场化运作,交由正规保安企业承担,政府只负责监督指导,逐步把政府工作人员从繁重的非政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
(三)支持和鼓励保安服务企业根据民爆企业的需要,提供保安守护、押运服务,保障公共安全,增加安全系数。
(四)鼓励保安服务企业参与消防社会化改革。
(五)认真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的有关规定,保安企业应当与娱乐场所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向娱乐场所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六)建立与110指挥中心联网的保安报警服务中心,大力开展保安联网报警服务,实行保安先期接警、先期复核,复核后的警情报公安110,以增强重点目标、要害部位、重点单位及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居民住宅区的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的治安防控能力。有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要建立与110报警服务台联动的GPS卫星定位系统指挥平台,除完成公安车辆、运钞车服务任务外,逐步开发社会车辆的GPS服务。
(七)认真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鼓励、支持保安服务企业参与单位重点要害部位的守护和技防设施建设。
(八)认真贯彻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公安部“八条措施”和教育部“六条措施”,加大向中小学以及幼儿园派驻保安员的力度。
(九)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安机关治安员队伍专项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27号)精神,逐步把原承担治安巡逻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交通协勤员、巡逻员、治安员,经过培训、考核,统一由保安服务企业管理。
(十)为顺应金融体制改革需要,要加强保安押运公司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作用,加大对保安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三晋的战略高度出发,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扶持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共同打造山西保安品牌。
(一)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队伍的教育培训和保安行业的日常监管,不断提高保安行业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大保安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依法查处取缔非法保安组织、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以及非法经营保安器材、服装、标志的企业,为保安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引导保安行业按照市场化要求依法经营,规范保安行业经营行为,推进公共安全服务产业化。
(二)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未经工商登记和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经营保安服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处理经营人员;对管理严格且服务规范的自建保安组织,可以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按管理正规保安的要求纳入政府监管。
(三)建设、公安部门要加强联系,尽快规范物业保安管理。凡物业管理企业自建保安并提供保安服务的,依照规定必须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全面登记从业人员情况,纳入正规保安的监管范围。
(四)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保安服务业纳入本地服务业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五)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保安服务企业作为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渠道,支持保安服务业的职业化、正规化建设工作。
(六)保安服务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税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保安服务企业要在税费优惠上要给予积极支持。
(七)物价部门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水平,适时制定调整保安服务业收费标准,以规范保安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各方面的权益。
(八)工会、共青团、公安部门要大力开展争创先进保安服务企业、青年文明号单位和优秀保安员等活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弘扬正气。对涌现出的先进保安企业、青年文明号单位和优秀保安员,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通过大力宣传引导,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了解保安、尊重保安,从而真心支持保安工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