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9〕25号
- 【发布日期】2009-05-05
- 【生效日期】2009-05-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
(鄂政发〔2009〕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全省水资源费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地税部门不再代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二、根据取水审批权限,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征收权限分级负责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省水利厅代为征收。
三、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省水利厅不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四、所有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因取水单位和个人原因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五、水资源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取水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缴。
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七、征收水资源费的缴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八、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征收水资源费为由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水资源费征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九、要建立水资源费征收的责任、奖惩机制和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水资源费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通知》(鄂政发〔2006〕44号)停止执行。各级水利、地税部门要做好征收交接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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