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2005〕28号
- 【发布日期】2005-04-04
- 【生效日期】2005-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双提”工程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双提”工程的意见
(冀政〔2005〕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决定在全省乡镇以上政府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全面实施“双提”工程(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双提”工程的总体要求
实施“双提”工程,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基层、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主题,以加强政风建设为重点,以政府工作全面“提速、提质”为核心,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机制,努力使机关作风明显好转,办事节奏明显加快,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围绕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积极推进省政府重点工作的开展。对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安排部署,逐项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落实具体责任,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于年初分解目标任务,年中向省政府报告进展情况,年末报告完成情况。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进展情况,重要事项一事一报。在工作中遇到本级本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或部门协调解决,不得迟滞不报或报喜不报忧。凡不能按进度要求完成阶段或年度任务的,要向省政府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改进和弥补措施,明确完成时限。(二)认真抓好省政府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省政府全体会议安排部署的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精心组织,及时分解任务,细化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积极推进落实。
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部门要认真办理,按期办结,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凡会议原则通过,需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或再次报省政府领导审批的,要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抓紧进行补充完善,在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会议审议提出较大修改意见,需提请下次会议审议的事项或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文件的,在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补充工作,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列入下次会议议题或审核发文。
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部门要按会议要求的时限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确保工作质量,坚决杜绝拖压现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落实。
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省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由会议确定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办理。凡会议没有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明确。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做好省政府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主持办理工作,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原因,明确再报日期,由省政府办公厅记录在案。
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一会一通报”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予以通报。
(三)切实做好省政府领导批办事项的办理。凡属省政府领导批办的事项,由省政府领导明确的承办部门办理;没有明确承办部门的,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明确,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承办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需要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结果;需要调查论证和协调处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办理,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结果;因情况复杂、短期内不能办结的,应及时向作出批示的省政府领导报告原因,明确办结时限。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办事项办理实行“一月一通报”制度,省政府领导批办事项办理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以《督查情况专报》的形式予以通报。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加快公文运转。各类公文运转,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和工作标准及时办结,不得拖压、误办、漏办。对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的呈报件,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快内部运转,一般事项当日转出;需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印发,紧急文件即审核即印发;重要事项即收即办,及时呈报,要记录办理人和办理时间,明确环节责任。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交办件,承办部门要立即办理,明确办结时间和责任;同级部门之间的转承件和会签件,一般事项应于3个工作日内转出;紧急事项,即办即转;情况比较复杂,需沟通协商的,应及时向转办部门说明情况。
(二)搞好综合协调。凡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问题,主办单位要主动联系协办单位共同办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单位经协调与协办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将办理情况和各方意见报本级政府或上一级政府协调解决,同时要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三)规范行政行为。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正确履行职能,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诚实守信、高效便民。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或报告。(四)提高审批效率。对各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要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尽量缩短办理时间。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也要按照及时、快捷和方便申请者的原则,明确规范合理的审批程序和时限,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五)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等制度,以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以失职追究制严肃工作纪律,实现以制度管人、按规定办事。要进一步加强日常工作的制度建设,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件事情、每一个环节都要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要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六)加强政务值班。严格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有事必录,有件即办,急件快办,不压不误。要做到反应迅速,联络畅通,报告及时,处置妥当。要认真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和值班报告工作定期分析制度的通知》,重大事件、紧急情况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政府或部门报告,特别紧急事项可直接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七)转变机关作风。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弘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掌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为基层和群众出主意、解难事、办实事。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和活动的若干规定》,改进领导方式和方法,大力精简文件,减少会议和事务性活动。
四、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大力加强效能监察
(一)推行政务公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服务标准、工作纪律、办事对象资格条件、监督投诉渠道及违诺责任追究等内容,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二)加强群众监督。继续开展民主评议政府工作和机关效能活动,坚持定期综合评议和随机评议相结合,面上问卷调查和深入群众实地调查相结合,有组织的评议和督查员的明察暗访相结合。对有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直接为群众服务的公共部门实行定期评议;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部门实行随机评议。(三)认真受理投诉。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设立投诉箱,建立投诉受理档案,明确专人受理投诉事项,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投诉事项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情况。(四)强化政务监督。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对效能监察和政务督查工作负总责,各级监察部门是政府效能监察的职能机构,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对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的督查。效能监察和政务督查要及时、有力、有效,对政府部门重点部位权力的行使,从决策、执行到结果进行全程监察。对重要事项的落实,实行跟踪督查。各级监察部门和督查机构要建立监察、督查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五)严格责任追究。把效能考核作为对各级政府和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奖惩挂钩。实施“双提”工程效果不明显或发生破坏发展环境案件的单位,不得评为“实绩突出单位”。政府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损害公共利益、侵犯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据《河北省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双提”工程取得实效
提速工作过程,提高服务质量,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实施“双提”工程与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程,把学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检查贯穿始终,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实施“双提”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既要抓好本级本部门,又要指导好下一级和本系统,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以点带面,推动“双提”工程顺利开展。对行政审批职能较多或为群众提供直接服务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要加强检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为实施“双提”工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此件由县(市、区)政府负责传达到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二○○五年四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