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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吉政发[2009]5号
  • 【发布日期】2009-02-05
  • 【生效日期】2009-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吉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发[2009]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认真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全省货币信贷稳定增长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资金的有效需求,努力增加信贷投放,扩大信贷规模。2009年全省贷款增幅要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敲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贷款增幅不低于总行系统平均增速;地方银行业金敲机构贷款增幅要明显高于上年水平;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要确保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二)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发展.加大对交通、水利、电力、生态环保、城市基础设施、民生、“三农”、科技创新、结构调整等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对限制类行业中的生产技术先进、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也要积极给予支持。

(三)切实很行省政府与相关银行.悠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加快落实协议框架内的贷款投放.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要积极主动向上级行争取直贷项目和政策、资金,协助省政府与上级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和综合授信协议,争取总行“一揽子”信用支持。在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业务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利用贷款转让、票据融资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四)允许有条件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突破存贷比。资本充足、拨备履盖率良好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综合考虑大额风险集中度、信贷资产质量和内控状况等因素后,可向银行业监管机构申请提高存贷比,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存贷比控制指标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增加信贷投放能力。

(五)进一步谋划项目,及时掌握企业合理资金需求,有效开展银企对接。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进一步谋划项目,主动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大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帮助研究融资方案,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搞好项目储备,及时掌握和提供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调度企业以及中小型成长企业的各类资金需求,建立和不断补充完善重.点项目和优势企业名录,并通过吉林金融网、举办银企洽谈会等多种形式搭建平台,搞好银企对接,提高贷款落实到位率。

(六)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省和各级政府要利用财政直接注资、整合现有存量资产、划拨土地等资源类资产,以及将财政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资金通过投融资平台运作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各级投融资平台的信用规摸和等级,增强平台投融资能力,带动信贷资金投放,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及公益事业类等项目提供有效的投融资服务。

(七)实行信贷货币增长情况考核通报制度。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对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规模、贷款增长幅度,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和在县域内新吸收存款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等情况,按月考核和通报,年终进行表彰奖励。

二、努力满足重点信贷需求

(八)不断拓展项目融资渠道。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已列入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有关政府部门已批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或已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的项目,在项目资本金能够按比例到位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一定额度内发放搭桥贷款.对政府类项目或涉及大额风险集中度超限的其他类较大型项目,鼓励组成银团或通过信贷资产买卖等方式导入中小银行在内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增加信贷投放,分散集团客户风险和贷款集中度风险。充分利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BOT融资、FDI融资、并购和产权交易融资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敲资方式。全面加大项目建设融资力度,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资金。

(九)加大对重.点产业的信贷投放。各银行业金敲机构要结合国家制定的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和省政府有关支持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医药、食品、电子信息、旅游等重点产业发展的意见,主动创新产品和服务,对这些重.点产业的贷款需求优先给予支持。对单笔贷款额度较大的企业或项目,由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省级分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加以解决。有关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合理的并购资金需求,促进重点产业内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资浑优化配置。

(十)鼓励开展贷款重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由银企双方充分协商,实施贷款重组,重新确定贷款品种、利率及期限。

(十一)努力保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装备先进,经营管理规范,产品有市场、有销路、有效益的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开户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对重点企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中有贸易交换背景的企业,要通过开办票据、商品、发票融资和保理、国际国内信用证等业务,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缓解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状况,保证现有生产能力的发挥。

(十二)进一步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银行业金敲机构要抓紧制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和差别管理政策,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风险考核机制。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尽快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部门,单独管理、单独考核。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分期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信用保单融资等信贷创新产品和业务,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实施中小企业金融支持计划。省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支持千户成长型企业的墓础上,根据中小企业产业地位、发展潜力、市场前景、技术状况、管理团队及持续经营等情况,进一步筛选提出需要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名单。相关方面落实贷款担保、贴息、损失补偿等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放。对落实小企业“六项机制”工作成绩突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机构网点设立、新产品准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省政府年终单独考核奖励。

(十三)切实增强对县域的金融支持。大型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单列县域信贷规模,确保县域新吸收的存款用于当地。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展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业银行省分支机构增设县域网点机构,加快发展“惠农卡”业务,不断增加信贷投入,加快设立畜牧业贷款中心。完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不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溢价蓦股、资产置换等方式加快商业银行改革进程.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互相参股、做优做强。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通过大力发展批发类资产、农村小额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业务,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加快设立村镇银行步伐,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探索设立专业性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一半以上县(市)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围绕增产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等十大工程,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开发的信贷支持力度;以生猪、肉牛、奶牛、家禽等生产为重点,加大对畜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规摸大、前景好、带动作用强和具有品牌、市场优势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在愉树、梨树、教化3个省级试.点县的墓础上,进一步开展“公司+农户”、“信贷+保险”、“政策性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订单+保单+农户”等经营摸式的信贷业务。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探索开展农民宅基地和住房、自有林地抵押贷款试点。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和省信用担保公司要继续开展好万民创业贷款工作,加大对农户创业的信贷扶持。

(十四)有效支持扩大消费需求。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消费阶层特.点,开发多样化的消费信贷产品,在继续发展住房、汽车等主导消费信贷产品的同时,努力拓展旅游、婚庆、非义务教育、耐用消费品和信用卡消费等领域的消费信贷业务.通过调整贷款期限、抵押方式等,扶持客户优先购买一汽汽车,促进一汽汽车销售。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加大对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首套住房利率下浮30%以及二套房贷政策的落实。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促进推动工业品下乡,抓住国家实施“家电下乡”、对农机具购置实行补贴等政策,因地制宜开办农机具、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刺激农民消费,拉动农村市场。继续开办助学贷款,解决农民子女上学准问题。

三、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十五)推进上市公司重组和再融资。支持鼓动产业龙头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等途径,整合行业有效资源,提高技术等级,扩大市场规模,实现产业升级和跨越发展。加大对经营困准的ST类公司重组力度,尽最大努力将上市公司的壳资源留在省内,在财税等相关政策上给予特殊扶持,组织和引导省内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通过重组等多种形式借壳上市。同时,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和组织规划力度,鼓励我省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的龙头企业参与全国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木扩张和做大做强。鼓励上市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增发、配股等多种方式进行再融资。

(十六)着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和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不断完善和充实全省拟上市公司培育及辅导规划,充分挖掘上市资源,明确重点培育企业,加强培育辅导,使我省有更多的企业尽早具备上市条件。抓住当前促进经济平德较快增长的有利时机,在项目安排和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措施等方面优先考虑完成上市辅导或已经申报发行的企业,促进后备资源中的大中型企业、高科技中小企业尽快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抓住国家拟推出创业板的有利时机,争取更多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十七)加大债券发行力度。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券融资工具,增加直接融资规模。组织和推动重大墓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垅建设及重点产业项目,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倩券。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普通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加大融资力度。探索开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集合短期敲资券业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债券融资的宣传和引导,创造有利条件,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及时审核申请,帮助更多的企业实现债券融资。

(十八)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逐步扩大省创业投资引导墓金规模,通过出资或参股方式引导域内外投资者来我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探索设立省级产业墓金。各地可结合产业发展需要,设立当地中小规摸的股权投资墓金或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设立私葬股权墓金,筹集相关产业及项目建设资金。

(十九)研究设立粮食现货交割库。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发展大宗农产品套期保值业务,促进我省粮食交易、仓储、物流业务开展,降低粮食企业、农户的生产成本。

(二十)鼓励证券和信托公司业务创新。支持东北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增设营业网.饭和开展融资融券、直投等各类创新业务,不断增强对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的服务能力。深化省信托投资公司改革,支持公司开展与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有关的投资银行业务。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支持信托等直接敲资型创新业务,积极拓展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的信托计划。

(二十一)加大域外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引进工作。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完善联络沟通机制,大力宣传我省投资机会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吉林投资兴业。

四、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

(二十二)大力开展“三农”保险。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保险品种,逐步建立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创新农业小额保险产品,鼓励开展农业、农村小额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业务,有针对性地开发保额适度、保费合理、条款简单、除外责任相对较少的产品,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缝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二十三)积极发展建工和工程保险业务。配合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积极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工程提供企财险、建工险、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人员意外伤害险及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业务,降低投资者风险,增强投资意愿,扩大资金来浑。

(二十四)稳步发展住房和汽车消费保证保险。探索建立保险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及汽车经销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保险运行机制,扩大保险覆盖面,促进房地产和汽车产业的发展。

(二十五)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认真落实国家相关鼓励政策,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计划。推动健康保险业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

(二十六)发挥保险投融资功能。积极争取和吸引保险机构总部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我省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墓础设施和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继续支持注册在我省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稳较快发展和做大做强。

五、进一步优化投融资环境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和融资咨询服务体系.继续积极引进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民生银行长春分行在2009年1季度开业,争取中信银行、华夏银行长春分行在2009年下半年开业。支持吉林银行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和提高资产质量,加快在大连、北京及江浙等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引进和设立金融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企业、项目融资咨询业务和投行、上市辅导等业务,强化投融资中介服务。

(二十八)加强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为核心,加快发展产权交易市场,完善软件、硬件等基础设施,研究制定统一的交易系统、入市标准、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等管理办法,促进交易市场发育和成长。扩大企业股权集中托管规模,推动股权有序流转.研究建立代办股份转让报价系统区域市场。搭建便捷的股权交易和融资平台,促进中小企业股权进入市场挂牌交易。

(二十九)加强对个人及企业相关资产确权工作。各级登记主管部门要结合深入贯彻《物权法》,对涉及个人或企业融资需要的土地、房产、股权、无形资产等动产和不动产,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确权办法,抓紧进行依法确权,为个人或企业进行抵(质)押融资创造条件。

(三十)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不断扩大担保规摸。加快建立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理盖全省的担保体系。采取同级财政资本注入、利用软贷款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入、吸引企业和社会自然人入股等多种方式,尽快扩大省和市(州)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鼓励实力较强的担保公司与省内其他担保公司建立产权关系或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及市(州)担保公司与县(市)担保公司开展联保、互保业务。鼓励设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特定区域、特定产业、特定企业提供担保.支持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壮大资本实力,与省内担保机构开展授信再担保、增信再担保、联保再担保和异地互保再担保等再担保业务,增强各类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分散和控制信用担保系统风险。

(三十一)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构建企业守信受益、失信惩戒机制.近期,要尽快将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三十二)建立实体经济和金融业数据信息共享制度.省统计、发展改革、农委、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海关等部门要定期将全省经济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工业运行、外贸进出口等数据信息,发展规划、保障错施、产业政策等情况,特别是企业、项目的资金需求情况,在《吉林金融网》予以公布。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等部门要及时在《吉林金融网》公布金融业数据信息,实现我省经济金融信息在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之间共享。

(三十三)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银监、保监、证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为成员,及时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指导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十四)探索建立省金融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分管部门密切配合,省和市县联动,中央和地方协同监管,充分发挥金融企业为主体作用,满足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发展资金需求的金融工作体制。

六、加强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

(三十五)放宽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各金融机构可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并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三十六)进一步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对农户小额贷款、农业担保、农业保险、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和融资租赁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落实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七)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吉发[2007]15 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08]28号)明确的财政扶持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和省级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将个人消费贷款纳入奖励范围,加大对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重大项目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大额直接融资等方面的奖励力度。

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励50万元,实现上市后再给予费用补助和奖动50万元.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其注册资本金规模一次性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及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各级政府也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补偿机制。

七、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三十八)加强对金融运行的分析监测。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动态,加强经济金融运行分析研究。外汇、海关、工商、税务、金敲监管等部门要高度关注跨境外汇资金流动、金敲机构风险监测,研究制订应急预案,及时果取应对措施。

(三十九)强化金融监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监管工作要体现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力防范和处置各种金融风险。

(四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在保护银行债权、防止逃废银行债务、处置抵贷资产、合法有序进行破产清算等方面营造有利环境。深入开展“诚信吉林”,为金融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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