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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办〔2009〕93号
  • 【发布日期】2009-08-13
  • 【生效日期】2009-08-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

(洛政办〔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科研院所发展,缓解我市物业公司经营困难,现就我市科研院所和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缓征收科研院所主营业务价格调节基金。科研院所下属单位从事的非主营业务应严格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洛政〔2006〕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暂缓征收属于服务业范畴的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5日起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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