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7]49号
- 【发布日期】2007-07-17
- 【生效日期】2007-07-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阳光五月歌厅“3・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阳光五月歌厅“3・1”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京政办发[2007]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7年3月1日8时20分左右,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的阳光五月歌厅发生火灾,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总工会、朝阳区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调查情况
事故的直接原因:歌厅工作人员行为过失造成吧台内电烙铁在通电状态下引燃周围可燃物。
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歌厅安全管理混乱,不具备安全条件。该歌厅未申请消防许可并伪造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未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违反了歌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的规定,且起火位置恰好位于出口部位,致使歌厅内人员无法逃生。二是安全监管不力,有关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朝阳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的检查工作及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该歌厅自2006年3月起即开始非法从事娱乐经营活动,一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朝阳区工商分局十八里店工商所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不力;该歌厅于2006年12月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朝阳区文化委员会在行政许可及检查工作中存在漏洞;朝阳区公安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没有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综治办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以及人为过失而引发的责任事故。
二、事故处理情况
为吸取教训,决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一)阳光五月歌厅经营者高建非法从事经营活动,保安员兼收银员黄冠过失造成火灾,郑虹伪造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以上3人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歌厅娱乐经营许可证由朝阳区文化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二)朝阳区公安分局消防支队民警崔树权已被调离执法岗位,由市公安局纪检部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给予朝阳区十八里店工商所主管副所长赵剑宇行政告诫,并对该工商所予以批评;给予朝阳区文化委员会现场检查人员殷小鹏和金再夺、第三执法分队队长刘秀敏、朝阳区十八里店乡综治办副主任科员祁连有行政告诫;对朝阳区十八里店派出所予以通报批评。
三、预防措施和工作要求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要求:
(一)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4号)要求,结合本市5个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申请人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三)加强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对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再具备相关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工作程序的监督和控制,依法严肃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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