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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6〕10号
  • 【发布日期】2006-01-23
  • 【生效日期】2006-01-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6〕1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2005年12月21日)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和实行全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是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的一项治本措施。自2006年2月1日起,凡在我省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和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按工程造价的1―3%缴纳。根据工程项目实施时间可按年度缴纳,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中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等不良记录的,可按工程造价的1%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评为劳动保障A级诚信的企业,可免缴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三、各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缴纳,应按劳动保障监察分级管理的原则,将保障金存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银行专户,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可以用保障金垫付本企业拖欠工资等事项的书面承诺。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结劳保统筹手续前,须查验建筑业企业所提交的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及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凡不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结该项目的劳保统筹手续。
五、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有效期限,一般是在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该工程竣工(或交工)验收备案报告后60日止。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有效期满后,由建筑业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返还工资支付保障金帐户余额的申请,并提供该项目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情况的相关资料(包括该项目的务工人员名册、工作卡及有关支付工资的财务证明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未发现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帐户余额返还手续。
六、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投诉或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业企业有拖欠或克扣工资现象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核定拖欠或克扣工资数量、时间、涉及人员等,并责令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及时支付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对没有及时支付,继续拖欠或克扣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从拖欠或克扣工资企业缴纳的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中支付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并将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处理情况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企业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七、经查实建筑业企业有重大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而引发上访事件,以及提供虚假支付工资证明材料等行为的,各有关部门将其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或取消其招标投标。
八、建筑业企业应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方式。用工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务工人员工资,编制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时间、务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要向务工人员提供工资清单,并按规定在工程竣工或交工后保存2年以上,不得伪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用工企业每次支付工资前3日,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工程竣(交)工前,将务工人员工资总的支付情况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公示。
九、其他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铁路、电力等)专业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原则上遵照本意见执行。凡不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报告。由于专业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其工程施工企业在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和问题,应与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专业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协商处理。
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资金的管理,建立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凡挪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对未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而办结劳保统筹手续(批准开工报告)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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