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6〕128号
- 【发布日期】2006-12-30
- 【生效日期】2006-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06〕12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切实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秩序是加强市场监管,改变传统的经营和消费习惯,减少病源传播机会,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传播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人民政府(行署)以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06〕89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对于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地要以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为突破口,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整顿和规范活禽市场秩序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各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认真调查研究当地禽类销售经营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根据市(州、地)、县(市、区)、乡(镇)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使活禽屠宰、销售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轨道。贵阳市、遵义市等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具备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全省作出示范。
二、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各级畜牧兽医、商务、工商、卫生、城管和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新建的活禽经营和定点屠宰市场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环保和城市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办条件起点要高、审批要严,要严格控制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和定点屠宰市场,并根据当地城乡规划逐步创造条件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镇)中心区。现有在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城镇(城区),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它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它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共它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规定的活禽市场外经营活禽,对指定经营的市场实施严格监管,对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或整顿;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取缔。加强对禽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活禽屠宰监管。
三、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确保禽类产品卫生安全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与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活禽及禽类产品的检疫检验,逐步推行禽类标识管理制度,对运输环节和市场上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伪劣商品和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行为,规范市场禽类经营。
四、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各级商务、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活禽屠宰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活禽集中屠宰场,完善活禽屠宰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要布局合理,方便运输,有利于消毒和隔离,有利于实行封闭管理,有利于与销售区域分离或实行物理隔离。对粪便、污物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和动物卫生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宰杀区要随时冲洗场地、工具,并做到日清日结。畜牧兽医部门对活禽集中屠宰场要派检疫人员认真履行检疫职责,并做好活禽标识的回收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从事活禽宰杀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其个人防护能力,同时加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活禽经营市场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休市期间,各级畜牧兽医、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休市市场的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给予指导并实施严格的监督。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卫生、兽医等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人员的培训,指导经营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从业人员中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有利于卫生部门及时诊治、排查和报告。
六、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落实好免疫、监测、检疫监管和消毒等各项措施。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要建立督查机制,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薄弱环节的督查和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各级宣传、卫生和兽院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的有关设施,向养殖人员、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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