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6]8号
- 【发布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06-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职责交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二、将公安部门承担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登记的职责交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三、调整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主要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转让、贮存及废弃处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本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有关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核发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含源射线装置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职责的交接工作,并在今后的管理中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全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监管工作。
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