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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辖市办公室组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南省
  •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62号
  • 【发布日期】2005-07-26
  • 【生效日期】2005-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辖市办公室组建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辖市办公室组建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办 〔2005〕6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组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辖市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辖市农信办公室),进一步理顺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切实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责,现就省辖市农信办公室组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妥善安置市银监分局信合办人员

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职能移交省辖市农信办公室后,原信合办正式人员根据自愿报名,省辖市农信办公室审核后提出意见,报省农信联社批准接收。各市银监分局信合办从农村信用社借调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可根据缺编在编制内择优选调到省辖市农信办公室,工作不需要的,一律回原单位,按原职级妥善安排。市银监分局负责动员退回工作,省辖市农信办公室配合做好回原单位的工作安置。安置原则是:借调人员原单位的岗位未安排其他人员的,仍回原单位任原职;原岗位已安排其他人员的,按同职级在其他岗位妥善安排。

二、认真做好财产、资金和行业管理资料档案的移交工作

省辖市农信办公室成立后,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市银监分局信合办(含自办经营实体)的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资金、财务账和车辆、办公机具、土地等固定资产。资金和财产的移交范围为:农村信用社上缴的资金及形成的财产;利用农村信用社资金进行经营产生的孳息、利润及形成的财产;抽取农村信用社资金购置的土地;借支给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的资金等。核查的账册包括管理费账、发展基金账、其他统筹基金账等等。审计期间,应冻结各类资金账户和所有资产。审计后市银监分局要抓紧向省辖市农信办公室移交,当地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督。对属于农村信用社所有的财产、资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匿、侵占、挪用或转移,严防农村信用社财产流失。信合办行业管理的人事、业务等档案、资料也应立即封存,并完整地移交给当地省辖市农信办公室。省辖市农信办公室负责接受账务、资金、固定资产、档案资料等。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得移交,由各市银监分局负责解决,并向市政府报告结果。

三、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开办经费

各省辖市农信办公室的办公用房以及必要的开办费用,由所在省辖市政府帮助解决。省辖市农信办公室的日常经费(含工资、办公费等)由省农信联社供给,根据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核拨。省辖市农信办公室不得向县(市、区)联社、农村信用社摊派任何费用。

四、妥善处置信合办印章问题

各省辖市政府要组织市公安局,会同市银监分局、农信办公室共同将市信合办的有关公章封存在市银监分局,封存期限为半年。封存期间,若需启封,应由市公安局、银监分局、农信办公室三方共同到场启封。封存到期后,由市三部门共同按规定进行销毁。若有其他情况,到期不能销毁的,省辖市农信办公室应及时上报省农信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等个别公章因业务需要,可暂时使用,待此项业务交给省辖市农信办公室时再进行封存。

五、确保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转

在正式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各市银监分局信合办要继续承担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责任。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纪律,确保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正常运转。省辖市农信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及时到岗,熟悉情况,认真履行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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