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危化〔2006〕164号
- 【发布日期】2006-08-10
- 【生效日期】2006-08-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6〕164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施行以来,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提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截止期限,完成了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据统计,全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共有6076家,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969家(具体企业名单将刊登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www.chinasafety.gov.cn)。
尽管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已经完成,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今年上半年烟花爆竹事故起数大幅度上升的严峻形势,暴露出安全监管工作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巩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成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 "回头看"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已取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回头看"工作,重点监督检查这些企业在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审查中提出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督促企业真正落实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对隐患和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发现不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一证多企"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日常监管,严肃查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严防事故发生。特别是在高温、高湿、多雨季节,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规定,该停产的必须停产;在生产旺季,要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生产,杜绝超负荷突击生产。发现企业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超品种范围、超能力、超人员、超药量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限用药物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重特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准入门槛。烟花爆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的规定审批,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进行建设,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并依法颁发或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切实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四、切实做好依法关闭的相关工作,防止关闭企业死灰复燃。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中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问题的通知》(安委办〔2006〕17号)规定的关闭工作标准、程序和要求,把关闭工作落实到位。关闭工作中特别要及时组织对关闭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原有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危险原材料进行销毁或采用其它方式妥善处理,并监督其拆除烟花爆竹专用生产设备,防止关闭企业恢复生产或转入"地下"进行非法生产。各地经批准关闭的企业,要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
附件: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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