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46号
- 【发布日期】2007-04-18
- 【生效日期】2007-04-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7〕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晋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晋政发〔2006〕17号)要求,现将我省制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等各类预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认识
认真编制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预案》)中明确指出,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为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认识,把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限时完成。
二、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责任主体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总体预案》的内容要求,做好相关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并按规定要求上报审核备案(应急预案编制审核程序见附件1)。对原已制订有预案的,要对照《省总体预案》,按照新要求、新情况,进一步充实完善,确保预案内容衔接一致。要按照职责分工,在组织开展专项调研的基础上,抓紧搞好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力求应急预案体系和机制建设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相互衔接”的总体要求。
(一)制订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在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处理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方案。各专项应急预案,由明确的主办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主办部门(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制订和完善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订的预案,由有关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按有关要求报批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制订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制订和完善地方应急预案。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行政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订。
(四)制订和完善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应急预案。中央部属单位和部门的应急预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五)制订和完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订。
(六)积极推动应急预案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从各级、各部门到基层单位都要有应急预案,做到没有断层、不留空档,尤其要抓好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以及能源、运输、军工、民爆等重点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到应急知识家喻户晓应知应会人人熟悉。
三、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的指导原则
编制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要准确把握制订应急预案的总体框架、指导原则和内容要素,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注重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在制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系统性。应急预案体系必须体现完整性,做到基本框架上下大体一致,主要内容相互有机结合,预案之间无缝衔接、不留空档。专项应急预案要与省总体应急预案、国家专项应急预案保持一致。部门应急预案要与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保持一致。地方应急预案要与省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二是科学性。要深入研究、分析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理、影响的范围和发展的规律,科学设定预案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同时,要注意吸取以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经验教训,加强调研,广泛听取专家、管理部门和工作一线同志的意见,不断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三是针对性。在共性问题上强调上下一致和相互衔接的同时,预案的制订要符合实际,不能照抄照搬国家和省的预案,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特点,特别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应急性。应急预案的各种程序设计、组织结构都要体现高效率和“快”字当头,同时也要坚持损益合理的原则。
五是操作性。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案,其内容必须具体、规范,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个环节由谁来做、怎样做、何时做,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明确有效的程序和依据,确保一旦有事,能用得上、行得通。要力求避免上下预案“一般粗”、规定不具体、工作流程不明确、执行主体定位不准确、预案内容与实际脱节等现象。
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导则见附件2。
四、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培训工作
演练和培训是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的重要环节。《省总体预案》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加大对预案演练的资金投入,确保预案在应急管理中发挥作用。要通过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是组织开展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的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演练和专业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实际效果,从中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真正达到完善预案、磨合机制、提高能力、锻炼队伍的目的。
在切实加强对各级干部的应急教育和培训的同时,特别要加强对高危行业生产人员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严格执行职工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和考核管理制度,把应急预案落实到日常生产环节,一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能在第一时间发现并有应对处置的能力。
五、切实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涉及众多部门,方方面面,不仅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而且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按照《省总体预案》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的领导,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应急预案工作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进一步强化省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工作机构的作用,做好对应急预案的审核、备案、演练、培训等日常协调指导工作。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应急预案各项工作。要抽调专门力量专人负责,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抓好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确保按时间、高质量地完成预案的编制修订任务。
省人民政府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对预案编制情况进行检查,并以适当方式通报检查结果。
省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设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公地址:省政府大院渊谊堂。
电话:0351―3044451转8482
邮编:030072
附件:1.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审核程序
2.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导则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审核程序
一、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立项。《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
2.修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立项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应组织专门工作班子负责预案修订工作。预案修订过程中,要认真对照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借鉴兄弟省(市、区)总体预案,征求省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估会论证。
3.审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对省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协调后,提出省总体应急预案修订草案及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经常务副省长审定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长签发。
4.印发。省总体应急预案经省长签发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报国务院备案。
5.发布。省总体应急预案修订完成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和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省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省专项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已在晋政发〔2006〕17号文件中明确的专项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2.起草。省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要素齐全,与省总体应急预案、上级预案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省专项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预案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3.审批。省专项应急预案审查与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主办部门(单位)将应急预案(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初审(初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预案初审意见书》。
(2)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家初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同时征求省编办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
(3)主办部门(单位)将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及相关材料(包括预案报审稿、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预案初审意见书》等)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常务副省长审发。
4.印发。省专项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5.修订。省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应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省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1.立项。制订省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省部门应急预案),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部门和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不同意作为省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退回原申报部门(单位),并说明原因;同意作为省部门应急预案立项的,说明立项理由,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已在晋政发〔2006〕17号文件中明确的专项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2.起草。省部门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应组织专门起草班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做好预案(草案)编制工作。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要素齐全,与上级预案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省部门应急预案(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
3.审核。省部门应急预案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主办部门(单位)将应急预案(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具体负责),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初审(初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省政府应急预案工作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预案初审意见书》。
(2)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家初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同时征求省编办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意见。
(3)主办部门(单位)将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及相关材料(包括预案报审稿、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预案初审意见书》等)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程序办理,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定。
4.印发。省部门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负责解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5.修订。省部门应急预案应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起草、审批、印发工作要求同上。
6.发布。省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主办部门(单位)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发布。
四、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
2.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1.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2.大型集会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行前3天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附件2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内容导则
为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和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根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省(自治区、市)制订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制定本导则。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事件类别、级别划分、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预案管理等。
一、应急预案的总则部分应当说明: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有分预案或次级预案的,还应说明应急预案体系。
二、应急预案应当划分突发公共事件类别和级别。突发事件的分类应当科学合理,方便应对处置;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应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级,以便实施分级响应和开展预防、预警工作。
三、应急预案应当说明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等的职责。
四、应急预案应当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信息发布等运行机制,并以此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对可能发生并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序、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五、应急预案应本着坚持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对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础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科技支撑、通信保障等作出应急保障方面的规定或说明。
六、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预案的演练、宣传、培训及责任、奖惩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七、应急预案应当说明预案的管理和生效等内容。
八、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和执行程序、有关机构人员通信名录、应急资源数量、位置等情况。
九、应急预案正文前应有目录。
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标注密级。
应急预案可对每个自然段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方便检索和引用。
应急预案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准确、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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