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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要求解决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公务车定编的函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函〔2006〕51号
  • 【发布日期】2006-04-07
  • 【生效日期】2006-04-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要求解决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公务车定编的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要求解决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公务车定编的函

(琼府办函〔2006〕51号)




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

根据《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海南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的通知》(琼编〔2005〕22号),省口岸办公室与省海防办公室合并,成立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同时挂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为我厅副厅级机构。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内设海防管理处(打私管理处)、海港口岸管理处和空港口岸管理处;设主任(副厅级)1名、副主任2名,编制人员21名(含4名过渡事业编制),离退休干部23人。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编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琼办发〔2004〕23号),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应定编小汽车6辆,其中公务用车4辆(主任1人1辆、副主任2人1辆、其余工作人员2辆)、特殊用车2辆(主要用于海港口岸管理处和空港口岸管理处分别赴美兰机场和秀英港值班)。请予核定。??

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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