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临港厂区开展理化试验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9〕46号
  • 【发布日期】2009-05-11
  • 【生效日期】2009-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临港厂区开展理化试验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临港厂区开展理化试验的复函

(国核安函〔2009〕46号)




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临港厂区理化试验室许可申请》(沪一机司字(2009)第030号)收悉。我局组织人员进行了审查。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临港厂区从事下列理化试验活动项目:

1.拉伸试验

2.冲击试验

3.硬度试验

4.夹杂物测定

5.平均晶粒度测定

6.晶间腐蚀试验

7.化学成分分析

8.压扁、弯曲、扩口试验

9.铁素体含量的测定

因你公司原有理化检验人员和设备全部搬迁至临港厂区,原万荣路厂区已不具备理化试验能力,你公司不得在万荣路厂区开展核安全设备的理化试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