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发布文号】财综[2008]40号
- 【发布日期】2008-05-27
- 【生效日期】2008-05-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财政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综[2008]40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建设厅(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有关规定,现就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以下称地区)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测算的一般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2007年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财政部驻你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定的2007年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审查核定的2007年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金数额,决定下达你地区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万元。
考虑到你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为支持你地区适当购建廉租住房,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尽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从2008年开始,中央下达你地区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有结余的,你地区可以将其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四川等地震灾区除外)。同时,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尽快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请你地区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将2008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由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同时,将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情况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4款“城乡社区住宅”02项“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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