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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蝗虫防控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
  • 【发布文号】农办农[2009]81号
  • 【发布日期】2009-07-22
  • 【生效日期】2009-07-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蝗虫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蝗虫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办农[2009]8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当前内蒙古、黑龙江部分地区蝗虫发生严重。下阶段东亚飞蝗常发区秋蝗仍有出现高密度蝗蝻点片的可能;新疆存在亚洲飞蝗境外虫源迁入危害的风险。同时,受气候异常等因素影响,蝗虫发生不确定因素增加,复杂性加剧,监测和防控任务依然艰巨。为切实做好防控工作,确保实现“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入境蝗虫不二次起飞”的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控组织领导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做好蝗虫防控工作对促进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庆典活动顺利进行意义重大。针对今年蝗虫发生不确定因素增加,复杂性加剧的形势,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作物重大病虫暨蝗虫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增强做好防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的防控指挥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属地防控责任,提前准备防控物资,及早落实各项措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防控工作的全面有序开展。

二、准确掌握蝗情动态

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拉网式普查,全面掌握常发区、偶发区、监视蝗区蝗虫发生动态。尤其是与黑龙江毗邻省份,必须迅速查明亚洲飞蝗发生分布情况,为防控行动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农牧交错区、行政毗邻地区要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协作,及时互通信息,开展联合调查,坚决杜绝由于监测调查不到位,贻误最佳防治时机,导致出现蝗虫危害成灾现象。

三、严格虫情报告制度

各地要及时汇总蝗虫发生和防控信息,严格执行虫情报告制度。一般蝗情,实行周报制度,各省(区、市)植保机构,必须每周三中午12时前,将信息报送给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重要蝗情,每周报告2次,分别于周二、周五中午12时前报农业部治蝗指挥办公室;“密度在每平米50头以上且发生面积超过1000亩”的飞蝗发生信息、“密度在每平米100头以上且面积超过5000亩”的土蝗发生信息,要随时上报。蝗虫发生防治关键时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四、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各地要在全面加强面上防控工作的同时,抓紧做好应急防控物资和资金储备,加强专业化应急防控队伍建设,组织实战演练,努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打硬仗、防大灾准备。同时,积极与航空管理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支持,及早落实防蝗飞机租赁事宜,随时准备应对突发蝗情,确保蝗虫不成灾危害,避免蝗虫进城入京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完善联防联控机制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我部北方农牧区蝗虫草地螟联防联控、西藏飞蝗联防联控防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做好农田及农田周边500米内蝗虫的监测与防控工作。同时,加强省际间、农业与畜牧部门之间合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特别是对农牧交错区、国有荒地等公共地带要及时开展联查联治行动,坚决避免出现监测与防控死角。

六、强化防控督导检查

7月下旬开始,我部将进一步强化种植业系统司局级分片联系督导制度,跟踪掌握各地蝗虫发生和防控动态,关键时期赶赴防控一线,检查属地防控责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具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协助地方开展防控行动。各地也要建立分片包干联系制度,层层落实防控督导责任,加强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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