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1-17
- 【生效日期】2007-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
(保监发〔2007〕5号)
各保险公司:
为便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本规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的编报,包括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
(一)季度报告的性质
1. 季度报告的作用
与偿付能力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相比,季度报告主要有以下作用:(1)季度报告可以提供更加及时的偿付能力信息,监管部门据此能够及时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发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季度报告可以提供更多时点的偿付能力信息,能够更加详细地反映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轨迹,便于帮助监管部门发现重大的拐点信息,更好地预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未来变动趋势;(3)季度报告能够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特征。
2. 季度报告的效力
季度报告的法律效力与年度报告相同,即当季度报告显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时,监管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据采取监管措施。
3. 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原则
季度报告的编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重点披露有助于理解报告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而详细、全面的偿付能力信息则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充分报告和披露。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主要的经营活动、公司风险管理的变化、重要报表项目的变化、重大事项等。
4. 季度报告的技术处理特征
由于季度报告所涵盖的信息期间和年度报告有显著的差异,因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在技术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别,例如,在编制年度报告时,一般应对有形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但在季度末公司可能不做全面的资产盘点;又如,在编报季度报告时,主要应对最近年度末以来的重大减值迹象进行审查,可能不需要做全面、详细的减值测试和确认;另外,由于时间的限制,季度末可能对某些不确定性事项难以获得较全面的信息,要依赖编报人员的职业判断等等。
5. 第4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的关系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每年的第1季度末、第2季度末、第3季度末和第4季度末都应当编报偿付能力报告。虽然保险公司要编报年度报告,但年度报告不能替代第4季度报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之前,应当先报送第4季度报告。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第4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报告期间和披露内容不同。虽然两者反映的偿付能力状况的时点信息一致,但由于涵盖的期间不同,所披露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变动、偿付能力变动、内部风险管理变化等就具有不同的信息含量;二是季度报告的编报比年度报告更加及时,监管部门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最新信息,便于及时发现风险,进行监管。
(二)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不涉及将保险集团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季度报告的编报。即本规则只规范保险公司以单独财务报表为基础编报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视作统一经济实体的季度报告的编制,适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关于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
本规则第3条规定季度报告应当由六部分内容组成:董事长和管理层声明、主要指标、管理层分析及预测、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最低资本、实际资本。
(一)董事长和管理层声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长和管理层声明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1. 董事长和管理层对季度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保证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首页载明“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是,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在此部分只需披露管理层声明,即在季度报告正文的首页载明“公司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董事长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其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以下人员:
(1)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2)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3)精算责任人,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行使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4)合规负责人。
披露此部分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需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不需要董事长的签名。
(2)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上述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的,可以由代理人签名,并附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
3.如果公司的董事长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及理由,并签名。
(二)主要指标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1)主要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数;(2)主要偿付能力指标的本季度数、上季度数和下一季度预测数。
1. 主要经营指标包括:
(1)各类保险公司均应当披露的经营指标有:
①保险业务收入,即利润表中的保险业务收入。
②净利润,即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③基本每股收益,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④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股东权益+期末股东权益)÷2〕×100%。
⑤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100%。
⑥净资产,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
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即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2)除上述七项指标外,还有一些指标分别适用于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仅适用于产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分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100%。
②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100%。
③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
④车险车均保费=车险新单保费收入÷新承保车辆。
⑤新单保额与新单保费比=新单保额÷新单保费。
仅适用于寿险公司(包括健康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标准保费,指寿险公司根据《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等有关规定计算的标准保费。
②首年保费与保费收入比=(新单首年期交保费+趸交保费)÷保费收入×100%。
③内含价值,指寿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内含价值。
④13个月续保率=(上年相同季度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在本季度末仍然有效的的保单数量÷上年相同季度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数量)×100%。
⑤个人营销渠道的件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首年期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趸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
⑥人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其中,首年标准保费是指寿险公司根据《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等有关规定将首年保费折算确定的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季度初个人营销员数量+季度末个人营销员数量)÷2。
⑦营销员脱落率=报告期内离职的营销员的数量÷(期初营销员数量+报告期内招聘的营销员数量)×100%。
仅适用于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分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100%。
②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100%。
③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
2. 主要偿付能力指标包括:
(1)认可资产;
(2)认可负债;
(3)实际资本;
(4)最低资本(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5)偿付能力溢额;
(6)偿付能力充足率。
(三)管理层分析及预测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偿付能力变动和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帮助报告使用者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可以运用逐季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说明,以增进报告使用者的理解。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可以从季度报告其他部分获得的数据信息,也不能只列举可以从报表上计算出来的季度间的变动数,而应当着重披露造成公司经营情况变动或偿付能力变动的原因。管理层分析及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变动的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基本情况的变动信息:
①主要股东的变更情况。如果报告期内持股数量居前十位的股东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本季度末和上季度末按持股比例排序的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②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变更情况。如果报告期内保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发生变化,应当披露新任和离任董事、高管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2)主要经营情况,保险公司应当说明本季度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
①分支机构的批筹和开业情况。如果报告期内保险公司有新批筹和开业的分支机构,应当披露新批筹和开业的分支机构的数量、经营地域、本季度取得的保费收入等情况。
②业务结构的变化。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本季度和上季度保费收入占前三位的险种名称、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
③销售渠道的变化。保险公司应分别披露本季度和上季度的销售渠道类型、各渠道的保费收入、各渠道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
④投资结构的变化。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本季度末与上季度末账面价值占所有投资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居前五位的投资资产类别和期末账面价值。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中对投资资产的一级分类来划分投资类别,具体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贷款、其他投资资产。
⑤盈利能力分析。保险公司应当从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投资收益、费用等角度分析本季度的盈利情况。
⑥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如果保险公司的销售或赔付与季节变化明显相关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波动,则应用文字形式披露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产生的原因、变动规律及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3)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
①重大保险合同。重大保险合同是指保额超过公司本季度末有效保额5%或保费收入超过公司本季度总保费收入5%的单项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本季度签订、变更或终止了重大保险合同,应披露该合同的险种、投保人、保费收入、保额、保险期间、签署(变更或终止)时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②重大再保险合同。重大再保险合同是指分入(分出)保额超过保险公司本季度末有效保额的5%或分入(分出)保费超过本季度保费收入5%的单项再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本季度签订、变更或终止了重大再保险合同,应披露合同的分出(分入)人、险种类型、分入(分出)保费、再保险合同类型、合同期间、与分出(分入)方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③重大赔付事项。重大赔付事项是指赔付金额居前十位的赔付事项。其中,赔付事项是指由单个保险事件引起的所有赔案组合。例如,一次台风导致的所有赔案组合为一个赔付事项。对于再保险公司而言,赔付事项也可以理解为由单个分保合同引起的所有赔案。保险公司应该披露重大赔付事项的赔付金额、赔付原因等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对发生重大赔付事项的保险合同签订了再保险合同,还应当披露赔款的摊回情况。
④重大投资行为。重大投资行为是指保险公司本季度内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保险公司应披露每项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本季度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及认可价值。
⑤重大投资损失。重大投资损失是指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委托投资(不包括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的投资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总额的5%的投资损失。如果本季度内发生了重大的投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披露该项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损失金额、发生损失的原因、该项投资损失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⑥重大融资事项。重大融资事项是指保险公司在季度内发生的增资扩股、募集次级债以及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20%的融资活动。保险公司应披露重大融资行为的融资类型、融资金额、融资条件以及期限等信息。
⑦重大关联方交易。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来识别和判断关联方,如果保险公司在本季度内与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10%,保险公司应披露本季度与该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原则、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期末未结算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⑧重大诉讼事项。重大诉讼事项是指本季度内诉讼标的金额居前五位的诉讼,包括已决诉讼和未决诉讼。报告期内已经判决执行的重大诉讼,保险公司应当披露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以及发生损失的金额等信息。对于偿付能力报告日存在的未决诉讼,保险公司应当披露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可能发生损失的估计金额或损失的范围等信息。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损失金额,需说明不能估计损失金额的原因。
⑨担保事项。担保事项包括保险公司本季度内已履行的担保合同和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但不包括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业务引起的担保责任。保险公司应披露被担保方名称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担保事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信息。
⑩其他重大事项。除上述重大事项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对公司目前或未来的偿付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没有发生某类变更或某类重大事项,也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明确说明“未发生重大××事项”或“未发生××变更”,例如,若报告期内主要股东未发生变更,应当说明“主要股东未发生变更”。若以上事项在明细表中有完整的反映,则可以在此部分省略,但需在此处说明相关明细表的名称,例如“见明细表XX”。
2. 与上季度偿付能力状况的对比分析
这一部分旨在分析季度间偿付能力变动情况及原因,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季度间偿付能力变动原因分析。保险公司应当对季度间偿付能力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偿付能力变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募集次级债,业务规模的扩大,经营亏损或盈利,准备金评估政策的变化,核保、核赔、再保、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监管政策的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在分析的过程中,若能够计算出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金额的,还应说明影响金额。
(2)对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的说明。保险公司应当说明下列项目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①与上一季度相比,认可资产表中变动幅度超过20%且占认可资产总额10%以上的项目;
②与上一季度相比,认可负债表中变动幅度超过20%且占认可负债总额10%以上的项目;
③与上一季度相比,综合收益表中变动幅度较大、对综合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审计调整说明。当年度报告有审计调整时,保险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会与第4季度报告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在公司披露次年的第2季度报告时,应将其中的上季度数据(即第1季度数据)根据上年度审计调整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将与第1季度报告的差异(包括项目及金额的差异)在此处说明。在分析差异时,不能简单罗列相关审计调整事项,而应当着重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3. 与上季度预测的偿付能力状况的对比分析
本规则第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预测下一季度的偿付能力。对于上一季度预测值与本季度实际值之间的差异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进行分析,披露以下信息:
(1)本季度偿付能力的实际值与上季度报告中对本季度偿付能力的预测值之间的差异情况。保险公司应当主要列示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实际值与预测值之间的差异。如果某项指标的实际值和预测值无差异,也应当明确说明“无差异”。
(2)如果本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实际值与上季度预测值之间的差额占实际值的比例大于或等于20%,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解释出现差异的原因。
4. 对下一季度偿付能力预测的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对下一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并披露以下信息:
(1)预测假设,例如,投资收益率假设、死亡率假设、疾病率假设、事故发生率假设、费用假设、退保率假设和新业务假设等;
(2)预测结果,即下一季度偿付能力的预测值。
(四)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
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旨在披露保险公司报告期内内部风险管理的重大变化,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三方面的信息:
1.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重大变化。
2.内部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重大变化。保险公司应当从COSO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所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八要素角度说明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变化。COSO八要素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
3. 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变化。公司可以从资产风险、承保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分析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变化。
(五)最低资本
最低资本,目前是指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本规则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关于最低资本的以下信息:
1. 最低资本计算表,目前最低资本计算表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1号令”)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号令的规定计算和披露本季度末和上季度末的最低资本计算表。
2. 最低资本明细表,是指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的、与最低资本相关的明细表。最低资本明细表主要列示最低资本计算表各项目的明细信息。目前尚未规定最低资本明细表。
3. 最低资本报表附注,是指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应当披露的、与最低资本相关的报表附注。目前尚未规定最低资本报表附注。
(六)实际资本
本规则第10条至第1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号令、相关编报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关于实际资本的以下信息:
1.本季度末和上季度末的实际资本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
2.本季度和上季度的综合收益表。
3.实际资本明细表。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资本明细表包括:
(1)明细表IA-1:投资资产;
(2)明细表IA-2:政府债券;
(3)明细表IA-3:前十大金融机构的金融债;
(4)明细表IA-4:结构性存款;
(5)明细表IA-5:金融债券;
(6)明细表IA-6:次级债;
(7)明细表IA-7:企业债;
(8)明细表IA-8:资产证券化产品;
(9)明细表IA-9:基础设施投资;
(10)明细表IA-10:上市股票;
(11)明细表IA-11:证券投资基金;
(12)明细表IA-12:其他投资资产;
(13)明细表IA-13:持有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14)明细表IA-14:外币投资资产;
(15)明细表IA-15:流动性管理工具;
(16)明细表EI-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保险公司;
(17)明细表EI-2: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商业银行;
(18)明细表EI-3: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证券公司;
(19)明细表EI-4:其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20)明细表RP-1:应收保费的认可价值;
(21)明细表RP-3:应收分保账款的认可价值;
(22)明细表RT:责任准备金汇总;
(23)明细表PR:保费收入;
(24)明细表PR-1: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居前十位的产品;
(25)明细表PR-2: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26)明细表CB-1:产险公司各险种的赔款;
(27)明细表CB-2:寿险公司各险种的赔款、给付和退保金。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编报规则、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中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实际资本明细表,不得更改明细表的格式和内容。
4. 实际资本报表附注
实际资本报表附注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报表附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编报规则的序号顺序排列各项编报规则所要求披露的报表附注。
(2)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例如,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标准,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等。
(3)认可标准变更情况的说明,并披露对实际资本的影响数。
(4)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信息。
(5)期后事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期后事项的有关信息。
(6)或有事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或有事项的有关信息。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实际资本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季度报告的编报方法
本规则第12条至第16条对季度报告的编报方法进行了规范,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要求编制季度报告:
(一)采用“独立观” 编制季度报告
为科学、合理地反映各保险公司在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季度报告应以“独立观”(discrete view)作为编报基础,即将报告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按照与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相同的原则来决定报告期末的估计、递延和应计等项目,计算报告日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而不是将报告期作为整个年度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报告期末的估计、递延和应计等项目。保险公司编报季度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认可标准应当与偿付能力年度报告一致,但是,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季度报告编制方法的理论基础
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种:独立观和一体观。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和应计项目的处理也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一体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会计期间,中期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必须考虑到全年将要发生的成本和费用,需要以年度预计活动水平为基础分配至各个中期。
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编制的理论基础采用独立观。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偿付能力报告反映保险公司在某一时点的偿付能力状况,独立观将季度视为独立的会计期间与偿付能力监管的理念一致;二是一体观较多地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估计,会降低偿付能力报告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2. 能够体现独立观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示例
(1)在季度末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时,应采用与年度报告一致的原则,不能以本期发生的减值将在以后季度转回为理由而不计提减值准备。
(2)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末对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与年末进行评估的方法相同。
(3)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季度报告中对费用的预计和摊销的处理原则与年度报告一致,只有在年末允许预计和摊销的费用才能够在季末预计和摊销,即公司在会计年度内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如大修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季度报告中预提或待摊。如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要求在发生时作为费用,因此不允许在季度间摊销。只有那些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费用,才允许在季度报告中预提或摊销。
(4)对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公司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季度报告中预计或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递延的除外(这种情况极少)。
(5)保险公司在全年应采用一致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标准,在符合定义和确认标准之前发生的费用应费用化,之后发生的费用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编制季度报告时,不允许寄希望于在季度报告后符合无形资产的标准而在本季度将费用资本化。
(6)季度末计算和确认的外币汇兑损益,即使认为以后季度会转回,也必须在本季度报告中确认损益。
除上述六项示例外,季度报告的确认和计量也存在一些特殊处理,例如:
(1)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或有支出是在年业务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时才需要支付,当规定的年业务量预计能够达到、公司没有其他可行的办法避免这项支出时,应当在规定的年业务量达到前就在季度报告中确认为此项义务。
(2)所得税的计算应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在年度报告日,保险公司会较精确计算所得税费用,而季度报告中的所得税一般有赖于对年度所得税的估计。因此,公司应将本季度预缴的所得税作为本季度的所得税费用。
(3)年末奖金在季度报告中的处理。在编制季度报告时,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预计奖金:①奖金是法定义务,或过去的惯例使奖金成为一项推定义务,从而公司只能选择支付;②可以对该项义务进行可靠估计。
(二)正确划分经济业务归属的期间
保险公司应正确划分各个季度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得将本季度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以后期间,也不得将以前期间发生的业务记入本季度。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的业务并对其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是编制季度报告的基础。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可能会产生某些业务在季末难以及时入账的情况,如分入业务的账单可能会延迟收到。但是为了能够合理反映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应将属于本季度的业务在本季度反映,确实不能在季末准确反映的业务应采用预估的方法处理。
(三)不同季度报告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
保险公司不同期间的季度报告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认可标准。这一规定要求公司在各个季度之间不应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要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贯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保险公司应当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或会计准则、保险监管规则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偿付能力信息。
如果公司本季度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说明该项变更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四)合理运用会计估计
季度报告的计量可以基于合理的估计,但不应当损害季度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即在编制季度报告时,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合理的、简化的方法进行会计估计,但不得滥用,不得损害信息的可靠性。例如:
(1)准确计量减值准备可能是复杂的,一般成本会较高,在年末可能聘请外部专家进行评估。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编制季度报告时虽然可以不聘请外部专家,但公司要进行合理的估计,不得利用计提减值准备调节报表数据,也不得掩盖重大的资产减值信息。
(2)预计负债及或有负债的计量可能涉及法律专家或其他顾问人员的意见,编制年度报告时需要取得专家的意见。虽然季度报告可以不需要就全部的事项获得专家意见,但公司必须合理评估相应的债务水平,不得因此而故意低估公司的负债。
(3)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某些资产重估价,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公司可以进行专项的评估或依赖外部专家的意见进行处理,但在编制季度报告时公司可以进行合理估计,不一定需要专项评估,但公司的估计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不得损害信息的可靠性。
(五)正确计算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计算最低资本(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最近会计年度”指本次报告日之前12个月的时间段,“最近年度前1年”指本次报告日之前的13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段,“最近年度前2年”指本次报告日之前的25个月至36个月的时间段。例如,计算2007年第3季度末的最低资本时,“最近会计年度”指2006年第3季度末至2007年第3季度末的12个月,“最近年度前1年”指2005年第3季度末至2006年第3季度末的12个月,“最近年度前2年”指2004年第3季度末至2005年第3季度末的12个月。
四、关于季度报告的编报格式
保险公司的季度报告由封面、扉页、目录、正文和封底依次组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
(1)季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保险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偿付能力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
(2)季度报告的扉页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3)季度报告的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内容顺序排列。
(4)季度报告的封面、扉页、目录和正文的格式应当在以下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①页面排版;
②文字和数字规格;
③报表格式;
④页码编制。
(5)季度报告的纸质文本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纸张规格和装订方式制作。季度报告的电子文本应当采用PDF格式,其格式要求同纸质文本。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将季度报告中最低资本报表和实际资本报表形成EXCEL文件与PDF文件一起报送。
五、关于附则
本规则第23条规定,本规则自2007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保监会[2004]95号)中关于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但该通知中关于季度报告报送时间的规定依然有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