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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7〕12号
  • 【发布日期】2007-01-12
  • 【生效日期】2007-0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环办〔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实施后,我局根据《办法》发布了《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在《办法》实施前后,我局组织对《名单》进行了六次增补申报,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需要继续增补申报。

为更好地将新化学物质与现有化学物质区别管理,切实解决漏报单位的申报问题,经研究,现将《办法》生效前已经在国内合法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补进入《名单》所需履行的具体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从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网址:www.crc-sepa.org.cn)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后,向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该化学物质在《办法》生效前已经实际生产或使用,但没有列入名单的具体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和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地市级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省级环保部门汇总并核查辖区内的申请,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我局。

四、我局收到省级环保部门报送的资料后,委托化学品登记中心及时核实、汇总,提出处理意见。

五、我局有关业务部门依据化学品登记中心建议,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局领导审定。

六、我局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省级环保部门及化学品登记中心,并由化学品登记中心通知申请人。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化学品登记中心咨询。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菅小东

联系电话:(010)84915287

附件: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补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申请表格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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