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济南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8-29
- 【生效日期】2005-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济南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双清”期间住宅类违法建筑房产证遗留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双清”期间住宅类违法建筑房产证遗留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双清”工作中查处的住宅类建筑房屋所有权证遗留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纳入“双清”范围(1990年4月1日至2003年5月12日)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含商住、办公住宅综合楼)。
二、职责分工
市“双清”办:负责初审、档案管理及审查、登记发证和发证后处理的具体转办、协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登记发证后对建设单位的处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土地手续不完善的进行用地审查,并就土地问题对房屋确权发证出具结论性意见。
市规划局:负责对规划手续不完善的进行规划审查,并就规划问题对房屋确权发证出具结论性意见。
市建委:负责对房屋质检手续不完善但经鉴定不影响使用安全的,补办质量验收及备案手续。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组织实施拆除。
市建委、国土资源局、人防办:负责发证工作中有关规费的追缴。
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部门出具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审查,签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意见。
市房管局:负责对经联合审批认定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确权发证。
三、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根据市“双清”办的要求,到建设工程所在区的“双清”办报送有关资料。(二)各区“双清”办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对建设工程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汇总有关资料上报市“双清”办。
(三)市“双清”办对区“双清”办上报的材料审查后,组织建设单位填写《“双清”期间违法建筑处理联合审批表》(附后),并视不同情况转市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四)市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性审查意见,并在《“双清”期间违法建筑处理联合审批表》上签章后,送市“双清”办。
(五)市“双清”办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资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定。(六)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和意见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处理意见。(七)市“双清”办将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八)对经审查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发证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依法接受处理。对手续不全但符合城市规划的,限期补办手续并补缴规费;对轻微影响城市规划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处理意见限期整改,并补缴规费后办理手续;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下达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规费的,由市有关部门下达追缴通知,市“双清”办负责督促落实。对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双清”办提出申请,制定缴款计划,报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同意后按计划缴纳。对仍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对不按“双清”通知要求办理的建设单位,由市“双清”办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逾期仍未接受处理的,有关部门依法暂停办理其房屋销售、抵押登记和新建项目的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四)各责任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热情服务,凡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工作不得推诿敷衍、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部门或个人,由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纳入“双清”范围的特殊非住宅类违法建筑,经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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