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7〕52号
- 【发布日期】2007-04-29
- 【生效日期】2007-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07〕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国纠发〔2006〕9号),巩固我省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控制站卡设置
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收费站等的审批权在省人民政府。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省直各部门都无权批准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站卡。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公路上乱设站卡的,要立即拆除,严肃查处,同时对有批准责任的负责人即行撤职。
我省站卡设置总的原则是:少增加或不增加、少延期或不延期。交通、公安、林业部门设置检查站、收费站及发生重大疫情时设置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应当从保障公路畅通、安全和有利于交通运输生产出发,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核发设站许可证,由省纠风办负责核对并办理发放设站许可证之后,方可设站。交通部门设立收费站应当严格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部、省中心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应严格按照《交通民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执行。
二、严格规范上路执法部门和人员的行为
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发生重大疫情时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在上路执行公务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严禁超范围执法。要实行罚缴分离制度、办事公开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执行公务人员上岗时胸卡、证件要佩带齐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站卡站容站貌要整洁,并实行“八公开”,即:公开站卡名称、设站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工作人员的检查证或收费证。
三、严格界定公路“三乱”
(一)下列行为属于公路“三乱”:
1.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公路通行收费站或收费经营期已满不及时撤站的;
2.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检查、收费、罚款的;
3.上路执法部门或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4.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
(二)下列行为属于严重公路“三乱”: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2.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3.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4.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及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5.对上级交办的公路“三乱”问题,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严肃查处的;
6.多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不及时纠正和有效治理的;
7.因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
四、严肃查处公路“三乱”,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对构成公路“三乱”行为的,除应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款项外,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严重公路“三乱”行为的,还要对有关负责人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公路“三乱”案件要直查快办。交通、公安、纠风部门要组成直查快办案件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随时查处,查实一个,处理一个。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问题,要安排专人负责,一查到底。加大办案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对一些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要通过媒体曝光。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涉路部门对本部门的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全责,继续坚持“责任人、地方(部门)领导和督导组”三方面责任制。
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或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市、县,由省治理公路“三乱”联席会议直接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责成当地政府或部门实行责任追究。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市、县,经认真整改,在取消之日一年后,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治理公路“三乱”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合格,恢复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报部际协调会议备案。
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发生被部际协调会议直接取消所在地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要追究所在地分管领导的责任。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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