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
- 【发布日期】2007-04-26
- 【生效日期】2007-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安监总厅危化〔200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现将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践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联系。
联系人:程云书 电话:010-64463239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建设项目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⒉危化司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
⒊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的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⑴对需要补正申请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⑵对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⒌危化司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⑴直接审查方式
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⑵委托审查方式
①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见附件)。
②在组织审查前,与受托单位共同商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由受托单位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④受托单位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危化司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⒍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化司和受托单位将分别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如下处理:
⑴建设单位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再由危化司或者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⑵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危化司(收到受托单位报告后)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危化司对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⒏危化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根据组织形式和审查工作情况,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⑵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报告;
⑷受托单位组织进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文件、资料。
⒐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及其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
⒑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接收和登记。
⒉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⒊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备案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备案意见后,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
⑵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
⑶危化司有关人员对技术支撑单位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
⑷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的备案意见;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文件、资料。
⒌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过上述文件、资料,审定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意见,并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不得参加与其有关系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二)对于委托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人员,要保守有关国家秘密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坚持"科学、客观、求实"的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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