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濮阳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8-04-23
- 【生效日期】2008-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河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群众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 〕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长期以来,邮政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通信权利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邮政信报箱群(间)承载着党报党刊投递和居民个人信件、报刊等投递功能,是有效保障公民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信报箱覆盖水平已成为衡量城市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日益增加。但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远远滞后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经影响到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通信权利的保障。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建设力度,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方便、快捷用邮。
二、明确目标,强化措施,切实加强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
(一)建设目标。邮政信报箱群(间)属于居民楼房、住宅区的公共配套设施。要本着“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原则,确保新建,加快补建,全面推进全市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努力实现2008年1月31日以后新建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覆盖率达到100%,2008年年底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信报箱覆盖率达到70%以上,2010年年底达到90%以上的目标。
(二)整体规划。城市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要把邮政信报箱群(间)作为配套设施纳入建设工程总体预算,列入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做到邮政信报箱群(间)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自2008年1月3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在建的城镇居民楼、住宅区,必须将邮政信报箱群(间)作为居民楼房、住宅区的配套设施。2008年1月31日以前已经通过审批,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或未交付使用的住宅楼房,凡没有信报箱群(间)建设内容的,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从规划立项、设计、施工各个环节补充、增加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内容,并将建设费用纳入总体预算。任何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设计、安装信报箱群(间)。
(三)设计审查。各设计单位要将信报箱群(间)作为住宅楼房的必需配套设施列入设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没有信报箱群(间)设计和不符合信报箱群(间)设计规范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将信报箱群(间)规划设计纳入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没有信报箱群(间)规划设计或规划设计不符合规范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监管验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信报箱群(间)建设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监理单位要将信报箱群(间)实施纳入施工监管范围,对未按图施工的,不予签发合格证。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信报箱群(间)作为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一并验收备案。邮政部门应参与信报箱群(间)的验收工作。
(五)补建维修。2008年1月31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没有信报箱群(间)设施的,要由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负责补建,也可委托邮政部门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做好督导工作。
信报箱群(间)有居民楼房的产权所有者或管理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也可以委托当地邮政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维修、更换。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面推进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全面推进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各级规划、建设、邮政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将信报箱群(间)建设作为城建开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研究落实。各级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和邮政部门要建立联席办公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切实加强对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
邮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做好对以达到邮政信报箱群(间)建设标准的城镇居民楼房、住宅区的服务工作,保证及时通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通信权利,为建设富强美好和谐新濮阳做出贡献。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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