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2007〕48号
  • 【发布日期】2007-07-23
  • 【生效日期】2007-07-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琼府〔2007〕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海南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大力开展节能减排是我省在新的发展时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海南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奋斗目标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强化政府责任的指标,全面认识加强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任务的艰巨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统一到省第五次党代会提出的生态立省的战略思想上来。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

二、狠抓节能减排责任落实和执法监管

(一)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省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政府要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到乡镇和重点企业,省政府各部门要把节能减排的要求落实到本部门、本系统的各基层单位,加强相互间的配合与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强有力工作格局。

(二)强化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抓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节能减排工作所需资金投入。从2007年起,省政府把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把节能减排的工作情况纳入对各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工作的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内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擅自建设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以及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自觉接受监督。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省政府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五年节能减排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

(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制,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实现目标。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

为了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由省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我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主要承担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方面的工作,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主承担。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本市、县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列入省政府考核的重点耗能企业以及列入省统计局统计的重点工业企业要于2007年9月30日前,提出本市县、本部门、本企业贯彻落实《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具体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节能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1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比2005年降低12%,“十一五”期间年平均下降2.5%;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到2.74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5%,力争降低28%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132立方米。

(二)主要减排目标。到2010年,全省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9.5万吨/年,二氧化硫(SO2 )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海口市不低于80%,三亚市不低于70%,其他市、县不低于63%;城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率达到70%。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生态立省”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实现海南又好又快发展。

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强力推进,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旅游等部门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强化监管,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在全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

1.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一律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小水泥、小化工、小矿山、小钢铁等落后产能项目一律不准建设,对擅自批准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责任单位: 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2. 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对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予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金融机构)

3.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8月底前提出联动机制和项目核准问责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须向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必须审查拟开工项目是否符合“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准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4. 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强化管理职能,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监管措施,加大现场监管力度,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海口海关)

(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 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分阶段淘汰全部立窑水泥生产能力,2010年前,淘汰立窑水泥产能250万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要在2007年7月底前,提出我省“十一五”期间淘汰立窑水泥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与有关市、县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国资委,有关市、县政府)

2.淘汰小钢铁厂(生产线)。2007年底前,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节能减排要求的小钢铁厂(生产线),淘汰项目予以公布,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对废旧钢铁综合利用实行集中处理。(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有关市、县政府)

3. 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集中整治橡胶加工厂和清理小矿山(点)。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在2007年9月底前,提出我省“十一五”期间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9月底前,提出整治橡胶加工厂和清理小矿山(点)的实施方案和年度推进计划。各市、县政府要尽快理顺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工作管理体制,在2007年8月底前,要全面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海口、三亚、儋州三个城市必须确保按期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积极推动其他市、县开展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4.强化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对不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有关市、县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落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不力的市、县,实行项目“区域限批”。(责任单位:有关市、县政府,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电网公司)

三、组织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六)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抓好余热发电、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节约和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和节能监测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

1.组织实施华盛二期水泥余热发电、三亚亚龙湾区域集中供冷、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等节能项目,做好国投三期水泥余热发电等节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区域集中供冷、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项目要在取得试点经验基础上,加快推广应用。

2.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太阳能、风能、沼气利用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以及配套的鼓励政策,加快推进已开展招标的风电项目建设。根据西沙群岛等重要海岛能源及淡水需求,建设风能、太阳能发电和雨水利用及海水淡化设施。

3.根据交通车辆和市场容量,适度发展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生物质能源项目,开展醇醚类替代燃料开发及应用研究,稳步发展燃气汽车。

4.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开发清洁发展机制(CDM)及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方面的合作。(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等部门)

(七)组织实施重点减排工程。着力抓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减排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少于70万吨/日,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3%以上。水务、发改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要突出抓好橡胶加工、淀粉生产和制糖等行业污染治理管理工作;海洋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减少向我省海域排放或引入污染物。建设部门要重点抓好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分类收运和处理管理,落实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运行正常。各市、县政府要把城镇污水治理作为减少COD排放的工作重点,按照《海南省落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琼府办〔2006〕99号)的要求,制定措施、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负责人员与工作责任。海口、三亚、白沙、琼海、东方、定安、昌江、澄迈、琼中、五指山、儋州等市、县要在2007年底前启动已确定的2006年、2007年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水务、发改和环保部门要研究推进已确定的22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进度的措施,加强协调和指导。(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建设厅、省发展与改革厅)

环境保护部门要突出抓好华能海口电厂、金海浆纸、海南炼化、东方化工城、儋州永航不锈钢厂等二氧化硫排放大户的减排项目建设。华能海口电厂要按脱硫计划时间表,完成4台12.5万千瓦发电机组脱硫改造,现有5万千瓦机组停止运行(应急情况除外)。(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电网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八)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在西部工业走廊的老城、洋浦、昌江、东方四个工业开发区以及重点旅游景区和海口、三亚等市、县,开展创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示范企业试点。选择若干个农业开发区,开展创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活动。争取我省有一个到两个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列入国家计划。(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各市、县政府)

(九)节约水资源。加快灌区配套设施改造,加强对各类水渠的管养和硬化维修。加强农业用水管理,强化水费计收,杜绝漫灌、淹灌浪费水资源。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和生态农业,积极推广滴灌、喷灌、管灌、无土栽培和循环水使用技术。加大工业节水技改力度,浆纸、电厂、水产水果加工等耗水量大的企业,要通过节水技改增加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水循环利用。在滨海大中型工业项目中推行海水冷却工艺,在滨海大中型公共建筑中进行海水空调工艺示范,开展太阳能海水淡化试点。加强市、县城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管网维护管理。“十一五”期间,各市、县城区供水系统漏耗损失年平均降低3个百分点。在城市(含县城)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在新建大型公共设施和部分面积较大的居民住宅小区中推行中水回用管线设计,开展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试点。制定配套政策,鼓励全省景观、园林绿化、洗车等行业使用再生水。(责任单位:省水务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

(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木材边角碎料、电厂粉煤灰、铁矿尾矿和贫矿以及浆纸、橡胶、制糖等企业排放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生产和生活垃圾、消费过程的报废产品、畜禽粪便等,各市、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分门别类,在2007年底前提出综合利用方案。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一)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试点,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开展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试点,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

(十二)推进清洁生产。在油气化工、制糖、橡胶、建材、造纸、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中推行清洁生产,选择一批企业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健全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

五、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

(十三)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在钢铁、油气化工、浆纸、建材、建筑、旅游等行业企业中,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开展农业科技110服务,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重点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减排高效产品。在2008年底前,全省公共照明要将设计超标准、设置超范围、节能控制不合理的项目全部进行更新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新建、改建的公共照明要有10%以上采用太阳能或者风光互补照明系统,其他项目也要严格按新颁布的《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坚决杜绝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中片面追求大亮度、大功率多头灯等浪费现象,实施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海口市、三亚市要分别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2个,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项目2个。各市、县要启动5个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水务局,各市、县政府)

(十四)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工业企业、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以及宾馆酒店等的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旅游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市、县政府和各部门“一把手”是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委、省政府将把各市、县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情况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情况,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行业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成效情况,纳入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对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分别会同省统计局提出,并征求省委组织部意见后上报省政府。省国资委要参照上述精神提出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办法。(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

(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公报制度。

1.指标体系。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对全部耗能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省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建立实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对全省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并按全国统一普查建立科学指标体系。各市、县政府要密切配合调查摸底工作。(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各市、县政府)

2.监测体系。省统计部门要建立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宾馆酒店为1000吨以上标准煤,下同)能耗统计数据网系统,交通、旅游等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密切配合统计部门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制订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测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3.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局等部门要继续做好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省统计局要与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定期公布各市、县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指标完成情况。各市、县政府相应建立本地区的能耗公报制度,定期公布能源消耗情况。(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局,各市、县政府)

(十七)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国家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及有关规定,在2007年8月底前,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提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把省政府下达市、县减排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并提出具体管理办法。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市、县,暂停环评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强化环评审批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十八)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与国家、省政府以及市、县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责任书的企业,要把节能减排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实行奖惩制度。全省所有企业都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制订节能减排规划或计划。全省年耗能2000吨以上标准煤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2007年要启动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各市、县政府)

(十九)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电网公司要制定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并抓紧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规范有序用电,研究制定配套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电网公司)

(二十)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2007年重点抓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监管工作和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责任单位:省建设厅)

(二十一)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布局,优先发展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海口市、三亚市要重点对严重污染空气的机动车进行整治。加快东环快速客运铁路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建设机场、港口、公路、管道以及配套的站点、线路等各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和运输服务的紧密衔接。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发展和使用高效节能型环保交通工具。加强交通管理,降低交通耗能,提高交通基础设施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公安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口市政府、三亚市政府)

(二十二)开展旅游业、零售业节能行动。在全省旅游宾馆、酒店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宾馆、酒店主要用能设备进行节能诊断,凡不符合节能要求的,要实施技术改造或淘汰。推动大型零售企业做好照明、空调、电梯及其他耗能设备的节能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节能型冷藏设备、自动控制扶梯等节能设备和技术。倡导零售企业销售适度包装食品,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制定《食品预包装规范》等相关标准,促进生产和零售企业抑制过度包装行为。(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

(二十三)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按照国家公布的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用能产品使用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每年不定期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二十四)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要建立全省节能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省级节能监测监察中心。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要建立健全省级监察、市县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全面建设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2008年上半年,完成我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省级、海口、三亚、儋州、东方等市、县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在确定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的基础上,加快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五)健全法规规章,建立节能和环保标准。积极推动我省节能减排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我省节能减排规章,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排水和污水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及节能监察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节约用电管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规章,制订我省的相应实施细则。根据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研究制订我省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财政厅、省水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法制办)

(二十六)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华能海口电厂必须对燃煤发电机组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在2007年底前,华能海口电厂燃煤脱硫机组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要完成与海南电网公司和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联网,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要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电网公司)

(二十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省重点环境监测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和省水务局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之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项目公开通报,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十八)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2007年组织开展清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专项大检查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用能和污染源排放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以及不按规定运行节能减排设施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九)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脱硫电价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的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能行业实行用电加价,同时,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我省扩大分时电价价差、提高差别电价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以及用电用水超限额加价等价格政策。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并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责任单位: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

(三十)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在2007年8月底前,全省各市、县都要开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07年12月底前,开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三十一)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组织好每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宣传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海南日报社、海南广播电视台,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水务局等部门)

(三十二)表彰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省政府和市、县政府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揭露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三)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各级政府机构要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政府工作人员要带头节能。由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建立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办法,制订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要制订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省直机关和各市、县机关要带头使用节能灯具,从2007年9月1日起,各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照明和办公区、生活区公共照明在维修更换时原则上采用节能灯具。(责任单位: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三十四)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各级政府机构要分期分批完成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凡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及时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在省机关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和住宅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试点。(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

(三十五)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不断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加强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和监督,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