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辽宁省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4〕73号
- 【发布日期】2004-09-01
- 【生效日期】2004-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辽宁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森林防火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形成高效精干、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组织指挥体系。重点林区的市、县(市、区)要加强森林防火指挥和预警监测信息机构正规化建设,完善功能,形成严密的防火组织体系。
二、加大森林防火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
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和森林防火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同级地方财力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森林防火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森林火灾预防资金、扑火装备及森林消防队扑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森林火灾扑救补偿机制。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费用,由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给予补偿;火灾原因不清的, 由林权所有者支付;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或林权所有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 由当地政府补助。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制定。
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政策扶持措施。森林防火期间(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公室和省交通厅共同核定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编制,省交通厅负责办理免收养路费、车辆置税和公路(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有效证件,并协助提供公路两侧控制区内树立森林防火宣传牌占用审批手续,地方政府提供地址;省建设厅免收城市过桥(路)费、风景区及保护区景点门票费用;省广播电视部门免费播放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森林火险预报;省气象部门开展森林火险预报、免收森林火险预报、监测费用;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免收森林防火专用电台、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省通信管理局负责保障森林防火电话畅通,联系有关部门免费提供森林防火报警专用电话号码。
三、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重点林区各县(市、区)要建3支专业森林消防队,各乡(镇)都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非重点林区各县(市、区)至少建2支专业森林消防队,每2―3个乡(镇)按区域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在防火戒严期或必要时,专业森林消防队要集中食宿,保持高度戒备。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一梯队,要立即赶赴火场投入救;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作为第二梯队,要听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调遣,随时准备赶赴火场;基干扑火队和职工群作为第三梯队,帮助打烧防火线和清理火场或小火的扑救,不得参加大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严禁动员妇女、中小学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四、加强森林防火业务培训
要建立森林防火培训制度。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森林消防队队长、市级森林防火指挥员、县(市、区)分管负责同志的业务培训,每年进行1次,为期2―3天;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点森林消防队长、县(市、区)扑火指挥员、县林业局长的业务培训,每年进行1―2次,为期1―3天;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乡(镇)长和林业站长、森林消防队员及村级森林防火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进行2次以上,为期1―2天。森林火灾扑救指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按责任区分工,每年不少于两次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森林防火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草原、农场)的森林防火工作;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履行职能,真正负起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
六、 建立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和奖励制度
因人为因素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或因扑救森林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国家森林防火方针政策不落实,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要引咎辞职。?
对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得力、预防突出、措施落实、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每3年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二○○四年九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