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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给郝敏等4人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 【发布单位】洛阳市政府
  • 【发布文号】洛政〔2009〕8号
  • 【发布日期】2009-01-24
  • 【生效日期】2009-01-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洛阳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给郝敏等4人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给郝敏等4人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

(洛政〔2009〕8号)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等地发生了特大地震灾害。洛阳日报社郝敏、曾宪平,洛阳电视台李新杰、方飞4位同志随驻洛部队进入灾区,坚持工作长达3个多月之久。期间,4位同志冒着生命危险,行程1900余公里,深入受灾最严重的理县、汶川县、茂县等地进行采访,采编了大量感人至深的新闻稿件和图片,及时准确地宣扬了抗震救灾前线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唱响了“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迎难而上、百折不挠”的主旋律,体现了洛阳新闻工作者热爱、忠诚党和人民的事业,不畏艰险、不怕牺牲的大无畏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充分展示了洛阳人民的精神风貌。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郝敏、曾宪平、李新杰、方飞4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各奖励3000元。

洛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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