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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8〕3号
  • 【发布日期】2008-01-11
  • 【生效日期】2008-01-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哈政综〔2008〕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切实做好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哈尔滨市委员会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促进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认真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不断改进和加强政府工作,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发〔2006〕3号)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民政协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重要政务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加快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有关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计划,提高办理实效和质量。

(三)归口办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属于各自工作范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四)领导审定原则。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报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办理或答复。

(五)协调配合原则。涉及2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办理。

三、健全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制度

(一)领导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要亲自阅批、亲自办理、亲自答复、认真落实由本级政府和本部门或单位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委员会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要按照本级政府领导的职责分工,确定相应的领办人,做到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

(二)目标管理制度。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将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或单位的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中,作为对本系统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跟踪办理制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对列入计划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建档,跟踪办理,直至问题彻底解决,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结率。

(四)联系沟通制度。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确保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全程参与和监督。办理前,要充分了解建议人、提案者的意图;办理中,要积极与建议人、提案人共商解决办法;办理后,要及时面对面征求、反馈意见,确保与建议人、提案人见面率达到100%,办复率达到100%。

(五)工作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及时召开办理工作会议,部署办理工作任务。在办理过程中,要随时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发挥市政府办公厅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系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属各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并定期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办结率、与代表和委员的面商率及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满意率。

(二)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配合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办理工作,届时,由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负责如实向代表和委员汇报办理情况,认真听取对办理工作的建议、意见、批评,并及时进行吸纳、修正。

(三)市政府办公厅要定期会同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和代表联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开展办理工作总结评比活动,对在办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承办部门、单位和主管领导及承办人员予以表彰;对办理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办理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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