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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16
  • 【生效日期】2007-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农业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动保护性耕作,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实施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农业部关于大力发展保护性耕作的意见》,我部决定开展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对象

(一)先进单位:50个。

承担保护性耕作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技术推广机构、试验鉴定机构和科研单位。

(二)先进个人:100名。

从事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的管理、推广、试验鉴定和科研人员。重点表彰多年来扎根基层,深入生产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积极推进保护性耕作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单位领导高度关注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对实施保护性耕作决策到位,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支持力度大,把保护性耕作技术应用纳入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资金投入不断增加。

2、措施有效。开展保护性耕作宣传形式多样、方法灵活、针对性强、重点突出;技术培训和指导有计划、有标准、有落实;项目实施部署周密、督查有力、指导有效、管理严格。

3、服务到位。面向基层,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为当地保护性耕作推广提供强有力的业务、技术指导和服务,受到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4、成效显著。注重摸索和总结符合当地实际的技术模式和推广机制,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速度快、范围广,对当地发展保护性耕作有明显的推动和辐射作用,保护性耕作的社会氛围浓,农民积极性高,较好地完成了项目任务,取得了较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先进个人

1、组织能力强。积极倡导和推行保护性耕作,有思路、懂方法,善于组织和发动群众,深受基层和农民的好评。

2、业务素质好。实施保护性耕作的技术过硬、业务精通,是学习和实践保护性耕作的带头人。

3、工作热情高。面向生产实际,勇于承担重任,善于解决难题,业绩突出,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

4、从事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工作2年以上,目前仍在保护性耕作领域工作的人员。

三、名额分配及有关程序

(一)名额分配

综合考虑部、省级项目示范县的数量、实施面积以及项目执行成效等因素分配名额。各地(单位)选推表彰对象要向县(含)以下倾斜,推荐省级以上受奖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得超过分配名额的1/3。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评审和表彰程序

1、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分别填写《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单位推荐表》(见附件2)和《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3)。

2、省级主管部门(或所在院校)对推荐单位和个人汇总初审后,统一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教质量处。

3、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评审,淘汰部分不合格单位和个人后,进行公示。

4、对公示无疑异者,发部文表彰。

四、表彰方式

(一)以农业部发文的形式进行表彰,颁发证书。

(二)适当机会举行表彰仪式,邀请先进单位和个人代表参加。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此次表彰活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做好遴选推荐和材料撰写工作,确保推荐材料全面、真实,把好经验、好做法总结提炼出来,把优秀个人推选出来,为全国树立典型。

(二)抓紧工作进度

各地及有关单位务于2007年6月15日之前,正式行文报送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及附件2、附件3,同时报送电子邮件。

(三)加强新闻宣传

各地及有关单位要结合评选结果,邀请有关媒体,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本地区、本单位保护性耕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在全国大力营造发展保护性耕作的良好氛围。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云泽(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科教质量处)

联系电话:010-64193190

传真:010-64192880

E-----mail: njhkjc@agri.gov.cn

附件1、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附件2、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单位推荐表

附件3、保护性耕作实施先进个人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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