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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489号
  • 【发布日期】2007-04-26
  • 【生效日期】2007-04-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489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起设立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泰康发〔2007〕第0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筹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地为北京。

二、该公司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该公司筹建期为一年,到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须经我会批准,方可延长筹建期。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四、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五、该公司筹建完毕,应及时向我会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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