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57号
- 【发布日期】2009-04-29
- 【生效日期】2009-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西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晋政办发[2009]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结合山西实际,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应对森林火灾事故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省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较大和一般的森林火灾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落实各项责任制。
1.4.2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本预案涉及的省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
1.4.4 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机制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应急启动
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核准火场情况,报告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林业厅厅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军区副参谋长、武警山西省总队副总队长、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林业厅、省军区、武警山西省总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煤炭局、省旅游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无委办、新华社山西分社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森林公安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中心主任担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全省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工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 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执行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负责收集、调查和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2.2.3 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的各项工作;承担森林火灾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承办国家防火办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森林防扑火任务;完成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事务;做好本预案的修订和演练等工作。
省军区:根据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山西省总队: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协调驻晋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
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工作。
省人民检察院:负责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嫌渎职人员的查处工作。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拔。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重点火险区域中、小学生应对森林火灾的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疏导;组织指挥公安系统参与森林火灾救援,配合森林公安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灾民的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
省建设厅:负责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防火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及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协调应急运输车辆的统一调集,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通道畅通,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省卫生厅: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协调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手段。
省农业厅:负责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周围的农牧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
省煤炭局:负责做好煤炭系统矿柱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协调组织煤炭行业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
省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行社、游客对重点风景名胜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对森林火灾威胁到的重要旅游设施采取应急监控和保护等措施。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灾气象信息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航空巡护服务。
省广电局: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对广大群众进行森林防火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和扑救方面的信息;对森林防火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进行宣传报道,对森林火灾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曝光。
省安监局:负责森林区域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省无委办:负责森林火灾扑救无线电台频率的指配及超短波通讯的畅通保障工作。
新华社山西分社:第一时间从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获知森林火灾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引导国内舆论,有效影响国际舆论。
2.2.4 各市、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参照省规定执行。
3 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全省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林缘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在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分析森林火险形势,及时向全省发布火险形势预测报告。
3.3 林火监测
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或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火情动态;通过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态势;结合了望台观察和地面人工巡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
3.4 人工影响天气
气象部门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 信息报告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有关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核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首先向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随后,每2小时向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3.6 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3.6.1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6.2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6.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6.4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应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4.1.1 Ⅳ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1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由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4.1.2 Ⅲ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处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市级援助的森林火灾时,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3 Ⅱ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发生在市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省里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4 I级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或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或在省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或需要国家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时,在迅速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同时,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应急办要及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务院应急办报告,请求启动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4.2 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随着火情的发展,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 扑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
4.4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4.5 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6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7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7.1 扑火力量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7.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市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的申请,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市的扑火队实施跨区增援扑火。原则上以调动武警部队为主,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驻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8 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凡建有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未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工作。
4.9 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4.10 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灾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卫星遥感监测热点云图反映的情况和各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请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派专业力量调查核实。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复重建。
5.3 应急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市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以森林防火业务部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为基础,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建立集接受综合气象信息、火情调度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专用网。借助国家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扑火救援现场与扑火指挥部之间的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2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两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的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应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扑火物资急需。
6.4 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山西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防火专家组,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党委宣传部门及文化教育部门等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火灾预警信号及预防森林火灾的相关常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技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主要是对各地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的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要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造成受伤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贴和救助。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金,对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人员,可追认烈士。
7.2.2 责任追究
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8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修订,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9 附 件
9.1 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略)
9.2 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联络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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