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中个协字[2007]10号
- 【发布日期】2007-08-24
- 【生效日期】2007-08-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光彩服务周”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光彩服务周”活动的通知
(中个协字[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1996年以来,全国 “光彩服务周”活动,在各级个私协会积极组织,广大会员踊跃参与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好评。为了使这项活动更好地开展下去,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决定,自 9 月 16 日 至 22 日,在全国个私协系统开展 2007 年“光彩服务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和目的
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在全国人民喜迎奥运的重要时刻,今年的“光彩服务周”活动,以“志愿服务迎奥运,文明和谐促发展”为主题。号召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身体力行地服务奥运,为奥运添彩,用文明诚信的行动,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通过服务周活动,为广大会员树立致富思源、回报社会的良好形象,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弘扬无私奉献精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做贡献。
二、内容和形式
今年的“光彩服务周”活动,继续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的指导思想和“优质服务、优惠服务、义务服务”的基本要求,围绕“志愿服务迎奥运,文明和谐促发展”的主题,为迎接 “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营造喜庆热烈、和谐友善的社会氛围。
各级个私协会开展活动要根据当地实际,把广大会员服务奥运、奉献奥运的满腔热情和致富思源、回报社会的良好愿望结合起来,引导会员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从力所能及的事情做起。一是开展现场宣传和义务服务活动。在繁华街道、市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利用横幅、标语、传单等形式宣传奥运精神和本届奥运会“我参与、我奉献、我快乐”等口号,并在现场开展“为民、利民、便民”的义务服务和主题活动,以大张旗鼓的现场气氛为服务周活动造出声势;二是深入社区,服务社会。通过 组织会员到社区、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向老人、病人、儿童和困难群众提供无私帮助,用真诚的行动体现“互助、友爱”的志愿精神;三是在集贸市场或商业街上组织开展诚信经营活动。引导广大会员自觉遵守《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讲文明重诚信的经营理念,努力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四是开展献爱心活动。结合各地实际组织形式多样的献爱心活动。新学期开学在即,可以号召会员为品学兼优但家庭困难的学生献爱心,鼓励支持贫困学生用知识改变命运,为国家建设培养后备人才;五是适当开展文体活动。通过健康向上、振奋人心的文化形式宣传奥运,倡导文明,营造团结友善的和谐氛围。
三、组织和要求
各级个私协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开展“光彩服务周”活动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协会领导要亲自负责,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落实各项责任分工,充分利用这一活动载体对会员进行教育引导。要把“光彩服务周”活动与争创“光彩之星”、“户户讲道德,店店无假货”和“五五”普法宣传教育等活动结合起来,动员广大会员积极参与服务周活动。
要加强对服务周活动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及报刊等新闻媒体,积极发挥协会自有网站、刊物、板报等宣传作用,把“光彩服务周”活动开展情况及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及时予以宣传报道,树立个体私营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打响协会这项“品牌”活动,吸引更多的会员投身到公益活动中来,增加协会的凝聚力,提升活动的社会影响。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个私协会,及时总结和交流“光彩服务周”活动开展情况,并于2007 年 10 月 30 日前 把开展活动的有关情况,报送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宣教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