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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2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2号
  • 【发布日期】2005-05-30
  • 【生效日期】2005-05-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2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22号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等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等两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及实施日期如下:

1、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19756-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2、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 (GB19757-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查询。自《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中农用运输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部分废止:

1、农用运输车噪声限值(GB18321-2001)

2、农用运输车噪声测量方法(GB/T19118-2003)

特此公告。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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