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海南省
-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7〕116号
- 【发布日期】2007-11-02
- 【生效日期】2007-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琼府办〔2007〕1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海南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以下简称化肥淡储工作),加强化肥淡储管理,缓解我省化肥旺季供求的矛盾,保障农业生产用肥供应,根据《化肥淡季商务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 化肥淡储规模及管理
第三条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负责化肥淡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化肥淡储期限为6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省级化肥淡储品种主要为复合肥、钾肥、磷肥、小颗粒尿素,年度总量不超过6万实物吨,其中:复合肥不超过3万吨,钾肥不超过1万吨,磷肥不超过1万吨,小颗粒尿素不超过1万吨。
第五条 省级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由省供销合作联社所属的海南供销化肥储备有限公司承担。
第三章 承储企业责任
第六条 化肥淡储和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不少于近3年同期平均调入量与淡储总量之和、平均库存不低于淡储总量的40%,调入淡储化肥必须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化肥淡储到期后,承储企业应在省内及时销售库存化肥。淡储化肥只限于满足我省农业生产需要,不得用于外销或出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完成化肥淡储任务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 建立化肥淡储月报制度,并实行台帐管理。化肥淡储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按月编报《承储企业淡储期间化肥进销存月报表》(格式见附件1),报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供销合作联社。
第十条 省供销合作联社应对承储企业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及时处理发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省发展与改革厅、 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确认承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将取消其承储资格,不给予利息补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银行提供。各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承储企业给予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省级淡储化肥由省财政给予利息补贴。
淡储化肥购进成本按照承储企业购进淡储化肥实际进价加上合理的运杂费逐年确定。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确认的购进成本、淡储数量、淡储期限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对承储企业包干。贴息资金的审核:承储企业申请拨付贴息时,承储企业应根据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业务报告并填制《承储企业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利息补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连同企业支付储备贷款利息凭证、调入区内化肥的运输票证和购进化肥票证等有关票据资料,经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拨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的拨付:贴息资金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即承储企业购进化肥3个月后,由承储企业申请,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省财政厅审核拨付储备期间3个月的贴息;第二次拨付,化肥淡储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承储企业申请,省供销合作联社审核后,省财政厅清算拨付储备期间的贴息。
省级化肥淡储承储企业的利息补贴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省供销合作联社,再由省供销合作联社拨付给承储企业。
淡储化肥经营盈亏,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交通部门对淡储化肥运输应优先安排,保证运输。
第十五条 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化肥淡储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联社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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